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申报材料
1、股东、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影印件及实际经营地址、联系方式;
2、拟设立公司的名称、经营范围;
3、注册资本及投资人出资比例;
4、注册地之租赁协议和房产证复印件;
5、财务人员上岗证与身份证复印件;
6、其它规定的注册材料。
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
1、受理
受理标准 申请人应当提交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文件:
(1)《设立音像制作单位申请书》。
(2)经营场地证明。
(3)资金证明。
(4)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受理岗位职责 对已按要求提交了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文件的申请,应当即时受理,并发给《受理通知书》;对因不能提交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文件暂时无法受理的,以《告知通知书》的方式一次性告知具体要求。
受理时限 1个工作日。
2、审理
审理标准 设立音像制作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企业的名称和经营范围。
(2)有固定的经营地点和必要的办公、制作条件。
(3)有不少于10万元的注册资金。
审理岗位职责 提出审理意见,报主管领导审核。
审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3、审定
审定岗位 市新闻出版局主管出版业副局长
审定标准 申请设立的音像制作单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
审定岗位职责 决定是否批准音像制作单位设立,并在《设立音像制作单位申请书》上签署意见。
审定时限 5个工作日。
4、告知
告知岗位 市新闻出版局音像和电子出版管理处受理人员;
告知标准 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审批进度和结果并予以实施。
告知岗位职责
(1)批准设立的,登录“音像制作企业登记表”,制发《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并告知申请人持证向所在地工商行政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
(2)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3)按规定将审批文件、材料整理归档。
告知时限 4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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