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要求进出小区的装修工人办理出入证,装修工人又要业主为费用埋单,业主质疑,这个收费合理吗?
居民:出入证工本费收得不合理
陈女士位于XX小区内新买的房子要装修。陈女士在领装修工人进小区时,被门卫拦住。门卫表示,根据物业规定,装修工人要出具在物业办的出入证,才能进出小区。因为办理出入证要交10元钱,两位装修工人拒绝办理。
为了保证装修进度,陈女士只能自掏腰包,花了20元钱,在物业部办了两张出入证。她当时以为这20元钱是押金,之后会退还。没想到她找物业退钱时,物业说,20元钱是工本费,不予退还。
“出入证压根就是一张纸质名片,成本绝对用不了10元钱。”陈女士说。“这不是在非法收进门费吗?”不少业主对此不满。
物业:这样做是为保障业主安全
昨日,XX小区的物业部工作人员解释,因为小区9号楼正在装修期,小区内外来人员比较多,为了保证小区业主的安全,他们要求装修工人凭出入证进出小区。每张10元是工本费,他们都会在办理时跟业主说明,并开出收据。而且费用是向装修工人收取,不是一定要业主埋单。
物价部门:没有法律依据
相关人员表示,物业对出入证的收费是没有收费依据的。另外一位工作人员表示,物业部门是在钻空子。因为按照规定,物业除了卫生费外,不能向业主收取其他费用,但是XX小区的物业是向装修工人收取,并不是直接向业主收取。
物业公司收取出入证的费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是委托管理的合同关系,物业公司依据此合同已经收取了物业管理费,保证小区的安全是其一项重要的合同义务。要求装修工人办理出入证,是为了保证小区的安全,但不是必需的方式。如果不得不采取这种方式,其成本应该计入其收取的物业管理费中,不能在履行合同义务的同时,加重业主或第三方的负担。
1.物业费的收取应该从业主收到收楼通知书之日算起,而不应该从购房合同写明的交楼日期算起。如果开发商没有通知业主收楼,因此延迟收楼的,业主可以拒绝交纳这段时间的物业费;
2.物业公司没有和业主签合同的情况,业主可拒交;
3.对于物业公司要求交纳供热、中央空调等动力设备产生的能源费用不在业主交纳范围内的,可以拒绝交纳;
4.物业服务质量过差可暂时拒交,但要有有力的证据,并找寻实质解决办法;
5.物业提供合同内未约定或未经业主同意的服务时,业主有权拒交;
6.物业公司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情况,业主对擅自提高的部分可以拒交。
7.因房屋质量问题还未交房的,物业费是由开发商交纳;
8.物业公司没有物价管理部门各项审批文件原件的情况,业主可拒交。
纯属误传、条例中没有“拒交物业费”条款
国务院令(第698号)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中涉及《物业管理条例》的部分内容。
具体内容是:删去《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中的“具有相应资质的”。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行业诚信管理。”
删去第五十九条。
第六十条改为第五十九条,删去其中的“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一条改为第六十条,删去其中的“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据了解,修改的条例内容和这些网络传播的消息没有任何关系。《物业管理条例》这次修改和删除的内容是为了落实去年国务院取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加强行业自律”的改革精神,将资质管理调整为信用管理,通篇并未对物业管理收费的内容提出增设或修改。
在《物业管理条例》中没有业主可以拒交物业费的条款,甚至没有“拒交”一词。而网上流传文章中所称的“8种情况”,没有一种情况引用于《条例》相对应的条款。此外,还有很多网上的文章对《物业管理条例》内容的断章取义。而且现在还有很多网上反驳的文章中,也有断章取义和不准确的地方。比如文件规定物业企业不得擅自提高物业收费标准,被一些舆论误读成“提高部分可以拒交”等。
物业应按合同履约、业主树立“买服务”理念
物业费是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相关业主所收取的费用。省住建管理部门表示:业主与物业公司的矛盾焦点在于业主认为物业服务质量不达标、对物业服务不满;而物业公司则称成本增加、交费不足,提供不了让业主满意的服务,这是一对矛盾。
要明确业主的义务。物业企业进行物业服务是有成本的。在今年2月1日起实施的《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是业主的义务。因此,物业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服务责任,业主应树立“花钱买服务”的理念,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理性依法维权、不能采取“拒交物业费”
省住建部门表示:物业企业服务不达标,业主应当依法维权,而不是采取“拒交物业费”这种行为。具体维权方式可以采取:
1.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2.可以向主管部门投诉,由主管部门进行督办。
3.可以由业主委员会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向物业企业收取履约保证金。
4.通过开展第三方评估,将物业服务评估结果作为确定下一年度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重要依据。
5.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依法依规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但是,也提醒市民用欠费方式解决问题“站不住脚”,而且业主还要留好相关的证据材料能够指出因为物业服务企业过错和给业主带来的损失情况,否则一旦物业服务企业到法院起诉业主违背了交纳物业费的义务等情况,业主在很大程度上会败诉。
不仅小区环境变差、还影响业主信用记录
拒交物业费,根据《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业主违反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物业费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拒交物业费”,损害物业企业利益,更重要的是损害已交费业主的利益,实际效果是很容易导致物业服务质量下降,更多业主“拒交物业费”,物业企业撤离,小区弃管,建筑物和小区环境质量大幅下降,居民财产将受到损失。
此外,《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也规定到,拒不履行仲裁裁决和生效判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按照有关规定录入个人信用信息系统。
如果录入到个人信用系统后,会对业主今后信用贷款、房贷等方面都会受到负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