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集团公司,是指依法登记注册并经银保监会批准设立,名称中具有“保险集团”或“保险控股”字样,对保险集团成员公司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公司。
保险集团是指保险集团公司及受其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公司组成的企业集合,该企业集合中除保险集团公司外,有两家以上子公司为保险公司且保险业务为该企业集合的主要业务。
保险集团成员公司是指保险集团公司及受其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公司,包括保险集团公司、保险集团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子公司以及其他成员公司。
设立保险集团公司,应当报银保监会审批,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投资人符合银保监会规定的保险公司股东资质条件,股权结构合理,且合计至少控制两家境内保险公司50%以上股权;
(二)具有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成员公司;
(三)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0亿元人民币;
(四)具有符合银保监会规定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的组织机构、有效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六)具有与其经营管理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办公设备和信息系统;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涉及处置风险的,经银保监会批准,上述条件可以适当放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