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主委员会职责是什么
(一)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三)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四)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五)制定、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六)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职责。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第十九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二、业主委员会职责分工
主任职责:
1、全面负责主持业委会日常工作;
2、统筹协调社区、业委会事务,对本小区发生重大或紧急事故负责召集业委会委员会议;
3、协调支持各业委会委员之工作能顺利完成,负责召集业委会委员会议;
4、主任签字生效的文件接受业委会的监督,必须得到全体委员通过方可生效;
5、监督业委会财务执行状况以及公共收益的支配;
副主任委员职责:
1、主任不在时代理行使主任职务;
2、配合主任做好各项管理工作;
3、负责宣传工作;
4、协助各委员的工作开展;
安保协调委员职责:
1、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对本小区及其周围之安全维护事项;
2、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对本小区人、车管制、公共秩序维持;
3、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对本小区防火、防灾、防盗措施;
4、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安全防护宣传;
5、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对本小区所有管理规章、装修管理以及其他事务;
6、其它可能危害业主生命财产及公共利益事件防治与处理;
7、调解小区业主间之公共权益的争执;
8、协助调解小区对外之公共权益争执;
9、调解业主、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之争执;
10、其他协调小区争议的问题;
监督委员职责:
1、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定期公布财务报告;
2、征集业主建议和群众反映的问题,提交业委会讨论解决;
3、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对小区公共设施的保养、维护、修缮状况;
4、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对小区各项机电、给排水、消防、防盗设备之采购、验收、保养、维修等;
5、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对小区用户专有水、电、煤、排污、安全设备的维护保养;
6、监督小区其它共享专用部分设备的管理、保养、维修或协助工作;
绿化卫生委员职责:
1、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对本小区共享、共有部分、公共设施及社区周围之清洁、保养;
2、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对本小区垃圾处理与资源回收之作业规划;
3、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对本小区景观维护与绿化工作;
4、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对本小区其它环境污染防治工作;
总务文体委员职责:
1、业委会内部会议记录整理以及管理规章制度的修订归类;
2、公共物业文档资料移交和保管有关事宜;
3、印章的管理,必须得到主任、常务副主任签字方可使用印章;
4、负责业委会文书及未列入委员职掌范围以外之一切事务;
5、负责宣传和网上舆情收集解答;,
6、业委会办公用品、消耗物品等内务用品的采购相关事宜;
7、业主反映问题及时备案、整理、回复;
8、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对本小区宣传、娱乐、休闲设施之管理与维护;
9、小区文体活动的召集、组织以及其他有益社区活动的开展;
10、推动业主各项联谊活动以及家庭活动;
财务委员职责:
1、负责业委会每月办公费用收支明细,审查业委会年度收支预算;
2、定期审查物业服务企业本社区财务会计报告、收支预算,决算报告;
3、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管理费收支规划、公共收益的支配状况;
4、审查业委会代为管理的公共收益收支规划、开支明细;
5、负责业委会帐目保管与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