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内容 纲要的指导思想
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内容
教育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的 通知
教基〔2001〕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委,部属师范大学:
为进一步贯彻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和全国基础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推进幼儿园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幼儿园教育质量,现将《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以下简称《纲要》)印发给你们,从2001年9月起试行,并就贯彻实施《纲要》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纲要》是根据党的教育方针和《幼儿园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制定的,是指导广大幼儿教师将《规程》的教育思想和观念转化为教育行为的指导性文件。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对《纲要》的实施工作给予充分重视,认真抓好。
要积极利用多种宣传媒介,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纲要》,使广大幼儿教育工作者、幼儿家长以及社会人士都能了解《纲要》的指导思想和基本要求。
要通过多种形式的学习和培训,认真组织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幼儿教育工作的行政人员、教研人员、幼儿园园长和教师学习和理解《纲要》,以有效地依据《纲要》的指导思想和基本要求,根据儿童发展的实际需要,制订教育计划和组织教育活动,进一步更新教育观念,提高教育技能。
二、贯彻实施《纲要》,要坚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制订本地贯彻《纲要》的实施方案。应从具体情况出发,切忌搞“一刀切”。各地可采取先试点的方法,对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不同条件的幼儿园,分别提出不同的要求,待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开。
三、设有学前教育专业的高等师范院校和幼儿师范学校要认真、深入地学习《纲要》的精神,改革现行学前教育课程和师资培养方式,并主动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做好贯彻实施《纲要》的宣传和培训工作。
四、各地在实施《纲要》的过程中,要注意不断研究和解决出现的困难和问题,要注意总结积累经验,并及时反映给我部。
1981年颁发的《幼儿园教育纲要(试行草案)》同时废止。
教 育 部
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的指导思想
一、教育评价是幼儿园教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了解教育的适宜性、有效性,调整和改进工作,促进每一个幼儿发展,提高教育质量的必要手段。
二、管理人员、教师、幼儿及其家长均是幼儿园教育评价工作的参与者。评价过程是各方共同参与、相互支持与合作的过程。
三、评价的过程,是教师运用专业知识审视教育实践,发现、分析、研究、解决问题的过程,也是其自我成长的重要途径。
四、幼儿园教育工作评价实行以教师自评为主,园长以及有关管理人员、其他教师和家长等参与评价的制度。
五、评价应自然地伴随着整个教育过程进行。综合采用观察、谈话、作品分析等多种方法。
六、幼儿的行为表现和发展变化具有重要的评价意义,教师应视之为重要的评价信息和改进工作的依据。
七、教育工作评价宜重点考察以下方面:
教育计划和教育活动的目标是否建立在了解本班幼儿现状的基础上。
教育的内容、方式、策略、环境条件是否能调动幼儿学习的积极性。
教育过程是否能为幼儿提供有益的学习经验,并符合其发展需要。
教育内容、要求能否兼顾群体需要和个体差异,使每个幼儿都能得到发展,都有成功感。
教师的指导是否有利于幼儿主动、有效地学习。
八、对幼儿发展状况的评估,要注意:
明确评价的目的是了解幼儿的发展需要,以便提供更加适宜的帮助和指导。
全面了解幼儿的发展状况,防止片面性,尤其要避免只重知识和技能,忽略情感、社会性和实际能力的倾向。
在日常活动与教育教学过程中采用自然的方法进行。平时观察所获的具有典型意义的幼儿行为表现和所积累的各种作品等,是评价的重要依据。
承认和关注幼儿的个体差异,避免用统一的标准评价不同的幼儿,在幼儿面前慎用横向的比较。
以发展的眼光看待幼儿,既要了解现有水平,更要关注其发展的速度、特点和倾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