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高油脂多油炸。
2.高盐分口味重。
3.高糖分快餐的饮品全都是高糖类制品,无论冷饮热饮都一样,含有大量糖分甜品,加上汽水、雪糕类甜品,更令食物糖分特高。
4.大量调味料味浓是快餐的特征,诱人食欲,使人食得快,食得多,是快餐的特色。
5.低纤维食物快餐制作过程中尽量选用低纤维食物,令进食速度较快,人们进食过程不用太多的咀嚼动作,入口便可吞下。
6.含较多的人工添加剂。【详细】
1、营养供应有欠均衡。只注重肉类、糖类及油脂类供应,缺乏了蔬菜、水果、纤维素等。而维生素及矿物质等比较缺乏,所以长期食用快餐会导致营养失衡。
2、热量供应过量。快餐以油脂及单糖类为主要的能量供应者,是极为浓缩的一类物质,所以人体可能轻易地吸取超过每日所需的能量。而油多如果又是动物性的,就含有太高的饱和脂肪,容易导致胆固醇过高,危害心脏健康。
3、盐分供应过多。大多数快餐的调味料都是很浓的,含有大量的盐分,对心脑血管及肾脏都无益处,长久食用的话,身体健康肯定受损,只是危害并不明显,所以不为人所重视。【详细】
第一是饭食类。如中式套餐类、炒饭、冒饭、烩饭、盖浇饭、西式套餐等。
第二是面条类。如汤面包括杂酱面、煎蛋面、馋面、牛肉面等、炒面以及类似于面条的肥肠粉、桂林米粉、云南米线等。
第三是面点类。如包子、馋包、蒸饺、烧麦、煎饼等。
第四是饮料小吃类。如南瓜饼、炸牛奶、蝴蝶虾、珍珠奶茶、果汁等等。【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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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应要求餐饮加盟总部出示服务标章注册证。
所谓餐饮加盟,就是总部将品牌授权给餐饮加盟店使用,换句话说,总部必须要先拥有这个品牌,才能授权给餐饮加盟店。也就是说,总部必须先取得中央标准局,所颁发的服务标章注册证才行。
第二,权利金的支付方式。
一般而言,总部会向餐饮加盟者收取三种费用,分别是餐饮加盟金、权利金及保证金。所谓的餐饮加盟金,指的是总部在开店前帮餐饮加盟者做整体的开店规划,及教育训练所收取的费用。而权利金指的是餐饮加盟店使用总部的商标,以及享用商誉所需支付的费用,这是一种持续性的收费,只要餐饮加盟店持续使用总部的商标,就必须定期付费。支付期限可能是一年一次、按季或是按月支付。至于保证金,则是总部为确保餐饮加盟者会确实履行合约,并准时支付货款等所收取的费用。其中,由于权利金是持续性的收费,某些餐饮加盟总部会在签约时,要求餐饮加盟者一次开出合约期限内全额权利金的支票,例如合约期限为五年,权利金采取年缴方式,某些总部便要求餐饮加盟者将五年的权利金,一次开齐五张支票缴交总部。
餐饮加盟者若遇总部要求一次开齐合约期限内,全部权利金的支票面额时,务必记得在合约上加注一点,当餐饮加盟店收店不再开店时,总部必须退回未到期的权利金,以保障自身的权益。
第三,总部供货的价格问题。
一般的餐饮加盟合约中,总部都会要求餐饮加盟者一定要向总部进货,不得私下进货。这点往往是总部与餐饮加盟店纷争最多的一环。因为餐饮加盟店经常认为总部的供货价格偏高,于是纷纷自行向外采购。但是总部基于连锁体系品质的一致性,不得不要求餐饮加盟店必须统一向总部采购,于是争端便产生了。较为合理的方式是餐饮加盟者在签立合约时,即应事先要求总部供货的价格不得高于市场行情,或是高出市场行情百分之多少是可以接受的,以免事后双方为了价格问题争执不休。
第四,商圈保障问题。
通常餐饮加盟总部为确保餐饮加盟店的营运利益,都会设有商圈保障,也就是在某个商圈之内不再开设第二家分店。因此,餐饮加盟者对保障商圈的范围有多大,必须十分清楚。不过常见的情形是总部在保障商圈以外不远处的距离,再开设第二家店时,影响到原有餐饮加盟店的生意而引发抗议。其实,总部若是开在保障商圈以外的地方,餐饮加盟店并没有抗议的权利。餐饮加盟者为保障自身权益,在签约时,最好载明总部不得再发展营业内容完全相同的第二品牌。
第五,竞业禁止的条款。
所谓竞业禁止,就是总部为保护经营技术及智慧财产,不因开放餐饮加盟而外流,要求餐饮加盟者在合约存续期间,或结束后一定时间内,不得从事与原餐饮加盟店相同行业的规定。此一规范旨在保护总部的智慧财产权,并无可厚非,公平交易委员会亦认为此举不致违法。所以餐饮加盟者在签约时必须考虑清楚,以免影响日后生计。
第六,管理规章的问题。
一般的餐饮加盟合约内容少则十几二十条,多则七、八十条上百条,不过通常都会有这样一条规定,「本合约未尽事宜,悉依总部管理规章办理。」如果餐饮加盟者遇到这样的情形,最好要求总部将管理规章附在合约后面,成为合约的附件。因为管理规章是由总部制定的,总部可以将合约中未载明事项,全纳入其管理规章之中,随时修改、为所欲为,届时餐饮加盟者就只好任由总部摆布了。
第七,关于违约罚则。
由于餐饮加盟合约是由总部所拟定,所以会对总部较为有利,在违反合约的罚则上,通常只会列出针对餐饮加盟者的部份,而对总部违反合约部份则只字未提。餐饮加盟者对此应可提出相对要求,明定总部违约时的罚则条文,尤其是规定总部应提供的服务项目及后勤支援方面,应要求总部确实达成。
第八,关于纠纷之处理。
一般的餐饮加盟合约上都会明列管辖的法院,而且通常是以总部所在地的地方法院为管辖法院。为的是万一将来有需要时,总部人员来往附近法院比较方便。值得一提的是,曾有某餐饮加盟总部在合约中规定,餐饮加盟者欲向法院提出诉讼前,需先经过总部的调解委员会调解。笔者建议餐饮加盟者在遇到类似的条款时,应要求删除。
第九,合约终止之处理。
当合约终止时,对餐饮加盟者而言,最重要的就是要取回保证金。此时,总部会检视餐饮加盟者是否有违反合约或是积欠货款,同时,总部可能会要求餐饮加盟者自行将招牌拆下,如果一切顺利且无积欠货款,总部即退还保证金。
第十,在合约签立之后,双方务必要各执一份。
曾经有某超商连锁体系与餐饮加盟者签约之后,总部留二份合约,并未留一份给餐饮加盟者,后来被一状告到公平交易委员会才改正。所以餐饮加盟者一定要切记自己保留一份,才能清楚了解合约内容,确保自身权益。【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