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学的发展状况怎么样
经济法学产生于20世纪20年代的德国,德国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和战后,制定了《关于限制契约最高价格的通知》、《煤炭经济法》、《碳酸钾经济法》、《防止滥用经济力法令》等不少有关经济法的规范性文件。这一新的法律现象,引起了德国法学界的广泛关注,并进行了研究 ,随着经济法研究和教学的开展,发表和出版了不少经济法论著,提出了一些有影响的经济法理论,逐步产生了经济法学。
经济法学在德国、法国、日本等资本主义国家以及苏联和东欧一些社会主义国家得到了发展,在外国经济法学发展的过程中,陆续形成了一些经济法学说。有些学说还具有相当大的影响,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经济法研究的成就和经济法学发展的水平。应该说,经济法学在国外的发展取得了相当大的成绩。但是,发展的速度不快,存在的问题不少,特别是在经济法基本理论的研究方面还比较薄弱。
在中国,经济法学是在1979年以后,随着经济法制建设的加强,随着经济法研究和教学工作的开展而产生的。中国的经济法学,产生得晚,发展得快。大家知道,历史上新的正确的东西,在开始的时候常常得不到多数人承认,只能在斗争中曲折地发展。但是,新生事物具有强大的生命力。
年轻的中国社会主义经济法学在自己的发展过程中虽然遇到了种种阻力,但它却以任何原有法学学科无可比拟的速度向前发展着。实践表明,二十多年来中国法学领域革命性变革的一个突出成就,是在中国创立一门独立的学科—经济法学,对经济法的许多重大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的研究正在日益深入。应该说,在中国不仅形成了多种经济法理论,而且已形成了若干经济法学说。这些学说具有中国特色,其 水平也并不比国外的经济法学说逊色。
目前,从总体上来说,无论发表和出版的经济法论著方面,还是在经济法研究的广度和深度方面,中国正在、甚至已经走到了世界的前列。同时也必须看到,虽然在经济法的研究方面已经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是对经济法的一些基本问题还远没有形成共识,许多经济法的重大实际问题亟待深入研究,我们的任务是光荣而艰巨的。
经济法学和经济学的联系
经济法学与经济法之间的联系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是没有经济法,就没有经济法学。经济法及其发展规律是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如果没有经济法就不会有它的发展规律,没有经济法及其发展规律,就不存在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而没有研究对象的学科是不存在的。另一个是经济法学的产生和发展,为经济法的进一步发展开辟了道路。对于经济法及其发展规律研究的开展和深入,经济法学的产生和发展,有助于明确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需要制定、认可和修改完善哪些经济法律规范,应该采取哪些正确的立法对策,这样就可以使经济法律规范的数量不断增加,质量日益提高,从而推动经济法的发展。
经济法学和经济学的区别
经济法学与经济法之间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个是经济法学是人们从事学术研究的产物,没有法律约束力。经济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是由国家强力保证实施的。第二个是经济法学具有特定的研究对象,经济法具有特定的调整对象。第三个是经济法学是法学体系中的一门独立的法学学科;经济法是法的体系中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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