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改增值税】营业税改增值税对企业的影响
一、营业税和增值税概念解析
(一)营业税:
营业税是对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所取得的营业额进行征收的一种商品和劳务税。即以第二产业中的建筑业和第三产业中除批发零售业外的其他行业的流转额来计征的税。营业税的税率分为5%与3%。
(二)增值税:
增值税是对从事货物销售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从事进口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进行征收的税。增值额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创造的那一部分利润,增值税以第二产业中的工业和第三产业中批发零售业的增加值为税基。
二、对企业影响分析
(一)减少了对企业的重复征税,有利于提高企业利润。在我国的税制结构中,增值税和营业税是最为重要的两个流转税税种,增值税是我国第一大税种,营业税则是我国地方第一大税种,二者分立并行。其中,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全部营业额,而增值税的计税依据则是本次增值额。在过去,这两种税制同时存在,有效增加了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财政积累,但随着经济的发展,这种两税并行的不合理性也逐渐暴露了出来,主要表现在营业税的流转环节过多,其间存在着重复征税的现象。同时,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的不同,使得增值税无法形成一个完整的链条,因而也导致了重复征税的发生。
如建筑企业在购进用于建筑材料的时候,这部分材料已经以营业税的方式被征收过,但在企业完成建设并以实物出售的时候,这部分原材料仍要以营业税的方式再交纳一次,相当于这部分原材料被重复征税,无疑增加了企业负担,影响了企业利润的提升。而“营改增”后,就可以将这部分建筑材料予以抵扣,从而避免了重复征税,提升了企业利润。据测算,本次“营改增”扩大地区试点后,2013年企业将减轻负担约1200亿元。
(二)有利于调动企业技改积极性,促进企业设备升级。在企业资产中,存在着大量的大型生产器械,其资产价值都很高,在过去,这部分固定资产在增值税中不能用于企业折扣,因而企业缺乏对这部分器械进行升级改造的动力,为减少固定资产折旧,企业倾向于最大限度利用这部分资产价值,使之24小时不间断的进行工作和生产,即使这部分固定资产已经十分陈旧,企业也不愿意轻易舍去,导致高污染、高能耗企业屡禁不绝,也从总体上影响了我国产业结构调整的顺利推进。对此,2009年我国推出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对固定资产抵扣进行了新的规定,因而,调动了企业技术改造和更新设备的热情。据统计,2012年,我国企业用于研发,更新设备技术的资金达到近1000亿元,实现产出效益增比达30%以上。
(三)有利于促进我国服务业的快速发展,优化产业结构。在过去的五年,我国一直致力于产业结构的调整,希图实现“三产”的最优化配置,从而最大限度地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但对照“十一五”目标,我们发现,其中很多目标都超额完成了,但唯有“三产”目标,却没有完成,求其根本,在于第三产业——服务业始终没有真正发展壮大起来,这里虽然有多种因素在里面,但与我国现行税制不合理,无法刺激服务业蓬勃发展是有着直接关系的。正如我国税务局官员许善达所说,是由于“没有解决制度上的障碍,只是在其他的政策上做了很多的调整,这么重要的一个制度障碍没有解决,所以制造业、服务业的产业结构总是实现不了原来的目标。十一五也好,包括十二五,我们如果不搞营业税改增值税,十二五中间发展服务业的目标还是实现不了。”所以,要想从根本上实现我国的产业结构调整,改变目前制造业一家独大的局面,必须要大力推行“营改增”,以促进第三产业的快速发展。
(四)对于有些企业,其税赋可能不会减少,甚至有所增加。当然,“营改增” 也并非对所有的企业都有益,如果企业规模较小,则企业利润往往比较有限,由于会计成本一般比较高,让其承担可能难以接受,因而按照目前的增值税条例,可选择按照营业额的3%缴纳增值税,但条例同时规定,这样的话,就不得进行增值税抵扣;因此,对于没有完整会计账册的小微企业来说,他们是无法享受增值税抵扣带来的税负减轻的。此外,对于有些企业,如建筑企业,《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如果施工企业提供的设备不是自产货物,且提供的设备材料价值超过合同总价值的50%以上,那么就有可能面临被全额征收增值税的风险,这样的话,企业税负不但不会减轻,反而还会增加。
三、总结
综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到,“营改增”试点实行以来,大部分企业税赋都有所减少,从而导致企业利润增加,同时也加快了我国第三产业的发展,促进了我国经济结构的调整。但同时,我们也看到,对于某些企业来说,“营改增”非但没有起到降低企业税赋的作用,反而使企业的税赋进一步增加,无疑,这样的结果是和制定政策的初衷不相符的,这也说明“营改增”尚存在一定的政策性纰漏,因而需要在后期不断修正,以达到减轻所有企业税赋,促进企业发展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