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查清交通事故事实的基础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事故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作用大小等,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作出认定。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1、追尾撞到前车的,后车承担全部责任
2、变更车道时,未让正在该车道内行驶的车先行的,变更车道的车承担全部责任
3、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未让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规定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4、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在交通标志标线规定优先通行的路口,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的,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5、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遇相对方向来车,左转弯车未让直行车先行的,左转车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6、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车未让左转弯车的,右转弯的车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7、绿灯亮时,转弯车未让被放行的直行车先行的,转弯车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8、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会车时,有障碍的一方未让无障碍的一方先行的,无障碍一方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9、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会车时,下坡车未让上坡车先行的,上坡车承担全部责任。
10、逆向行驶的,逆向行驶的车辆承担全部责任。
11、超越前方正在超车的车,后车承担全部责任。
12、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的,超车一方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13、行径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时超车的,超车者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14、在没有中心线或者同一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从前车右侧超越的,超车者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15、在没有禁止掉头标志、标线的地方掉头时,未让正常行驶车先行的,掉头者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16、在有禁止掉头标志、标线的地方以及在人行横道、桥梁、陡坡、隧道掉头的,掉头者承担事故的权部责任。
17、违反规定在专用车道内行驶的,违规实用专用道的车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18、驶入禁行线的,驶入车辆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19、在机动车道上违法停车的,停车者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20、违反装载规定,致使货物超长、超宽、超高部分造成交通事故的,违规者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21、违反导向标志指示行驶的,违反者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22、未按导向车道指示方向行驶的,违反者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23、开关车门造成交通事故的,开车门者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24、因溜车造成的交通事故,溜车方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25、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负全部责任,他方无责任。
26、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违章行为的一方应当负全部责任,其他方不负交通事故责任。
27、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28、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29、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事故以外的,各方均无责任。
(上述情况中,假定的前提是一方违章而另一方正常驾驶)
一般情况下双方都有违章行为的话,交警队一般会根据根据违规行为与交通事故发生之间的因果关系,来确定事故双方的责任大小。
1、如果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机动车一方应当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
2、如果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后为立即停车,为保护现场,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实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主要责任。
三、同等责任
一般而言,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均存在违章行为,且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相当的,负同等责任。
1、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负同等责任。
2、如果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后为立即停车,为保护现场,致使事故事实无法查实的, 负同等责任。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接触”不是构成交通事故以及责任承担的前提条件。车辆虽然未直接接触,但是一方的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发生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也应当对造成他人损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是指虽然损害原因、损害后果明确,但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和原因力比例无法查证。故法律推定各侵权行为人负同等过错及原因力,平均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二次碰撞无法查明每次碰撞责任大小的,推定两次作用力效果的,推定两次碰撞与事故发生的作用力相当,应当平均承担事故责任。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按下列原则对当事各方的总损失进行调解:
当事人负全部原因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当事人负主要原因责任的,承担70%的赔偿责任;当事人负同等原因责任的,承担50%的赔偿责任;当事人负次要原因责任的,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以下简称第三者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超过第三者保险限额的部分,由承担全部原因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总损失100%的赔偿责任。
对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在承担自身全部损失后,按照下列原则确定赔偿比例:机动车一方负主要原因责任的,应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
70%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负同等原因责任的,应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50%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负次要原因责任的,应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30%
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无原因责任的,应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20%赔偿责任。
无第三者保险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非机动车、行人一方无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总损失100%的赔偿责任。
对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在承担自身全部损失后,按照下列原则确定赔偿比例:在高速路、快速路等封闭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50%的赔偿责任。在其他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60%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