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的设立条件 律师事务所收费标准
随着全球经济扑朔迷离的发展态势,中国律师事务所面临外部与内部环境变化带来的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法律服务市场正逐步开放,伴随着外国资本、技术和服务的进入,法律服务业面临着“国内市场国际化,国际竞争国内化”的严峻挑战。与此同时,中国律师行业的属性和定位随着政治、经济、文化的时代需求亦有所变化。在这种形势下,律师事务所要可持续、科学地发展,创新将起到决定性的作用。
中国律师事务所所表现的波动性以及增长瓶颈,主要是因为律师事务所业务选择偏重诉讼、企业组织流于形式、主导能力素质偏低、创新内容又仅限于业务等。因此律师事务所要取得更大的发展,必须提倡科学的人力资源管理、重视软硬件的共同建设、律所资源的合理分配、以及要认识到律师事务所与传统企业的结构差别等。
律师事务所设立条件
2008年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律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2)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
(3)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
(4)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
律师事务所收费标准
1、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代理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刑事案件、仲裁案件,其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收费标准分为:一般性案件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和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律师服务收费标准。一般性案件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详见附件一执行。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按不超过一般性案件服务收费标准最高标准5倍的幅度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标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范围界定详见附件二。同一律师事务所接受同一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一、二审代理人(辩护人)的,二审服务收费标准按不高于一审服务收费标准的70%的幅度内收取。律师事务所代理各种诉讼案件的申诉按不高于一审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方协商收费。
2、除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律师服务收费外,其它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方协商确定。律师事务所可决定实行计件制或计时制收费方式。计时收费的金额按律师办理法律事务的计费工作时间和计时收费标准确定。计费工作时间是律师办理法律事务的有效力工作时间(以小时为单位),包括律师向委托人了解案情、调查取证、查阅案卷、起草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件,会见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员、出庭、参与调解和谈判、代办各类手续以及办理其它相关的法律事务的时间。办理各类法律事务的计费工作时间由省律师协会向社会公布,供律师事务所和委托方参考。律师个人的计时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根据律师的执业年限、服务能力、社会信誉等因素确定。
3、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不得私自收费,应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协议。协议中有关收费的条款应对收费方式、收费标准及收费总额、付款方式等予以明确。委托人要求提供费用概算要求的,律师事务所应予以提供。需预收律师服务费的,应对预收费用及用途在协议中予以明确。律师事务所收到预收费用后,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委托人予以书面确认,未经委托人同意,律师事务所不得改变预收费用的用途。
4、律师事务所收费前应到同级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收费使用税务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