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的保护对象 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
侵权责任法的保护对象
民法理论和实务认为,侵权责任法所保护的权利主要是绝对权,如物权、人格权、知识产权。争议的问题是,亲属身份权、合同债权以及继承权是否属于侵权责任法的保护对象除权利之外,法益也是侵权责任法的保护对象。
一、亲属身份权的保护
所谓亲属身份权,是指自然人基于婚姻、血缘等亲属关系而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我国《民法通则》第104条第1款规定是对亲属身份权的原则性规定。从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来看,亲属身份权具体包括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有扶养关系的祖父母与子女或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之间依法相互享有的身份权,因监护关系产生的监护权等。具体而言,基于夫妻之间的亲属身份,配偶一方享有的配偶间共同生活应受保护的权利可以抽象概括为配偶权;基于父母与未成年子女之间的亲属身份,父母亲所享有的监护权(或称之为亲权);基于祖父母与孙子女或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之间的亲属身份,可以概括为其他亲属身份权。
依据传统民法,绝对权为对世权,相对权为对人权。但是,亲属身份权作为一种法律所规定的存在于特定亲属之间的权利,并非像人格权那样为对世权,而是对人权。这就是说,亲属身份权一方面是“相对的”,但另一方面它们又是绝对的,可以对抗所有人,或者说针对某个特定人的“相对权”也或多或少地同时受到针对第三人的保护,在这方面和绝对权相似。亲属身份权兼具绝对权与相对权的特点,使其成为一种特别的权利类型。这使亲属身份权是否受侵权法的保护,并非如物权、债权以及人格权等容易判断。换言之,在判断第三人侵害他人亲属身份权是否构成侵权行为时,应该结合具体的权利类型、加害人与受害人的利益平衡以及相应的立法政策综合予以评判。就监护权(亲权或者称之为照顾权)而言,在大陆法系国家,大都承认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享有的照顾权(亲权)为侵权法所保护的客体,对此,我国立法也采肯定态度。对于其他亲属身份权,由于权利的专属性程度较低,近亲属之间的尊敬义务,相互的帮助、体谅义务等,更多地具有道德义务的性质。因此,其他亲属身份权通常并不能成为侵权法的保护对象。但是,如果受害人因受他人侵害致死,其近亲属因为亲属身份关系的丧失,应当享有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我国司法解释对此予以肯定。
二、合同债权的保护
第三人对合同债权的侵害能否构成侵权行为,即合同债权是否属于侵权责任法保护的对象,理论上颇有争议,各国或地区的民事立法对此也规定不一。
从理论上看,对此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否定说。该说认为,合同债权是一种相对权,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请求特定的给付,而第三人处于合同之债以外,因而原则上不发生侵害合同债权的问题。如果合同债权遭受侵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债权人也只能向债务人行使权利,而不能向第三人请求侵权损害赔偿。因此,合同债权不属于侵权行为法所保护的对象,应属合同法保障。二是肯定说。该说认为,合同债权虽为相对权,但既然为权利,当然和物权等绝对权一样具有不可侵犯性。因此,合同债权也应成为侵权行为的客体。
三、继承权的保护
继承权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当继承人在其继承权受到侵害时,有权请求法院通过诉讼程序恢复其继承权,继承人的这一权利称为继承权回复请求权或继承恢复请求权。关于继承权回复请求权的性质,通常认为,该请求权包括确认继承人资格的请求权和对遗产的返还请求权,即包括以确认真正继承人的继承权和请求被继承人财产的给付请求权。
四、合法利益的保护
法定权利之外的合法权益即法益,能否成为侵权行为法所保护的对象,这一问题在理论上不无争议。《民法通则》第5条、第6条表明权利之外的合法权利也可以成为我国侵权行为法所保护的对象,《民法通则》第106条所规定的侵权行为法所保护的对象——— 国家的、集体的财产和他人的财产、人身,并不限于财产权和人身权,还包括未形成权利的合法的人身和财产利益。从我国的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来看,合法利益主要包括:第一,死者生前的人格利益。第二,占有。第三,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第四,纯粹经济损失。
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
一、侵权责任法施行后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权责任法施行前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
二、侵权行为发生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前,但损害后果出现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后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三、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鉴定。
四、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