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奖励在科技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国务院设立了五项国家科学技术奖: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报请国家主席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数额由国务院规定,获奖者的奖金额为800万元人民币。该奖项2000年设立。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是中国五个国家科学技术奖中最高等级奖项,2000年正式设立,由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主办。授予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科学技术工作者,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每年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
2000年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正式设立。2004年国家最高科技奖第一次出现空缺。2015年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第二次出现空缺。
据2019年1月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官网显示,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每年评选一次,每次授予不超过两名,由国家主席亲自签署、颁发荣誉证书、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奖章和800万元奖金。截止2019年1月,共有31位杰出科学工作者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 。
近五年获奖者名单:
2018:刘永坦,雷达与信号处理技术专家;钱七虎,防护工程专家;
2017:王泽山,火炸药专家,含能材料专家 ;侯云德,医学病毒学专家;
2016:赵忠贤,超导物理学家;屠呦呦,中药学家;
2015:空缺
2014:于敏,核物理学家,两弹一星元勋;
2013:张存浩,物理化学家;程开甲,核武器技术专家,两弹一星元勋。
奖励在数学、物理、化学、天文学、地球科学、生命科学等基础研究和信息、材料、工程技术等领域的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我国公民。国家自然科学奖不授予组织。
新中国成立至今60余年中,国家自然科学一等奖共颁发20次。第一次颁发是党中央和国务院提出“向科学进军”的1956年,有3位科学家获此殊荣,他们就是华罗庚、吴文俊和钱学森。1982年颁发第二次。从1987年起,国家决定设立三大国家级奖励,即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每两年颁发一次。1999年,国家又增设最高科学技术奖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共五大奖项,每年颁发一次。
从2004年开始,最高科学技术奖由国家最高领导人颁奖。至此,我国对科学技术进步的奖励政策日臻完善,对推动科学技术进步起了很大作用,并引起全国人民的广泛关注。
候选人
候选人应当是相关科学技术论著的主要作者,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提出总体学术思想、研究方案。
(2) 发现重要科学现象、特性和规律,并阐明科学理论和学说。
(3 提出研究方法和手段,解决关键性学术疑难问题或者实验技术难点,以及对重要基础数据的系统收集和综合分析等。
国家自然科学奖一等奖、二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一般不超过5人,特等奖除外。特等奖项目的具体授奖人数经国家自然科学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确定。
国家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中国公民。产品包括各种仪器、设备、器械、工具、零部件以及生物新品种等;工艺包括工业、农业、医疗卫生和国家安全等领域的各种技术方法;材料包括用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等;系统是指产品、工艺和材料的技术综合。国家技术发明奖不授予组织。
奖励等级
国家技术发明奖的评审,对候选人所做出的技术发明,从难易复杂程度、技术思路新颖程度、技术创新程度、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先进程度,对技术进步的推动作用、推广应用程度、已获经济或者社会效益及发展应用前景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据此决定授奖等级。
基本评定标准如下:
1、属国内外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独特,技术上有重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推动了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已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一等奖。
2、属国内外首创,或者国内外虽已有、但尚未公开的重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并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二等奖。
候选条件
1、国家技术发明奖单项授奖人数实行限额,每个项目的授奖人数一般不超过6人。对于综合性的重大技术发明,可以超过规定人数。 所谓综合性的重大技术发明,主要指在研究方法手段上、在应用的科学原理和知识上,都涉及到多个科学技术领域,需要多领域的科技工作者协作进行研究开发,并做出很多创造性的发明点。 超过规定人数时,推荐单位、推荐人应当在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推荐书中提出充分理由,包括该项发明作为综合性的重大技术发明的理由和每位候选人获奖的理由。由专业评审组进行审查,提出初步意见,经国家技术发明奖评审委员会审定同意后,可以向国家科技奖励委员会提出超出限额授奖人数的建议。
2、每位候选人应该独立完成一项发明中至少一个以上的发明点。仅从事组织、管理、协调和辅助工作的人员不能列为候选人,候选人按贡献大小排序。
授予在技术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创新、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以及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等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中国公民和组织。
1、授奖条件
(1)技术创新
在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业(行业)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或者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装备和改造,通过引进、消化和吸收进行二次创新,提升传统产业,增加产业的技术含量,提高产品附加值;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产业(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在推荐评审时属于行业的领先水平。
(2)效益显著
经过一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转化为直接的生产力,产生了很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实现了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或者社会价值,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作出了很大贡献。
(3)行业科技进步
项目的技术创新突出,转化程度高,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辐射和扩散能力,提高了行业的整体技术水平、竞争能力和系统创新能力,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或者开拓了新的经济增长点和新兴产业,对行业的发展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
2、候选条件
(1)候选个人条件
国家科技进步奖的候选人应当是具备下列条件的项目主要完成人:
①提出并确定项目的总体方案;
②在解决关键的技术和疑难问题中做出重大技术创新和重要贡献;
③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做出创造性贡献;
④在高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候选人按贡献大小排序,并在限额内产生。如果在项目完成中仅从事协调和组织工作的领导,或是从事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能作为国家科技进步奖的候选人。
(2)候选单位条件
国家科技进步奖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并对该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如果只是提供资金,不能作为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列为获奖候选单位;
政府部门一般不应作为国家科技进步奖的候选单位。但对于技术开发类中推广应用先进成果和高新产业化的项目,政府部门如作为组织者、实施者又确有实质性重大作用的除外。
简称:国际科技合作奖,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994年设立的国家级科技奖励,授予在双边或者多边国际科技合作中对中国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外国科学家、工程技术人员、科技管理人员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管理等组织 。
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是中国设立的五大科技奖项中唯一一项授予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奖项。1995年首次颁奖 。该奖每年评审一次,不分等级,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发证书,不发奖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每年授奖数额不超过10个。截至2018年1月,共有113位外国专家和2个国际组织、1个外国组织获得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