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证即证是认定残疾人及残疾类别、等级的合法证件。目前,我国残疾类别共分为七类: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及多重残疾。凡符合《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的残疾人均应发给残疾人证。
随着广大残疾人维权意识的不断提高和覆盖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逐步建立、完善与落实,残疾人证的功能与作用日益突出,第一代残疾人证已不能完全适应现实需要。目前尚未办理残疾人证的申请人,一律申领第二代残疾人证;已经领取第一代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将申请换领第二代残疾人证。2009年12月31日前第一代残疾人证换发第二代残疾人证完毕。
一、申办条件
根据残疾评定标准即国务院批准的《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规定,凡要求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必须符合下列申办资格和必要条件之一者:
(一)视力残疾:(双眼)必须是通过各种药物、手术及其它疗法而不能恢复视力者(或经医疗机构认定不能通过上述疗法恢复视功能的)。
(二)听力残疾:(双耳)必须经过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三)言语残疾:是指各种原因导致的言语障碍,而不能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必须明确病因,经过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四)精神残疾:必须是精神病患者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者。
(五)智力残疾:智力明显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并显示适应行为障碍者。
(六)肢体残疾:是指人的肢体残缺、畸形、麻痹所致人体运动功能障碍。对因病或因交通、工伤、意外等事故造成的肢体伤害的残疾评定,必须在最终治疗结束后经过一年以上功能锻炼不能恢复的(截肢、截瘫,关节融合术后等无法恢复功能的除外)。
(七)多重残疾的残疾等级以残疾最重的等级为准。
具体评定类别、等级见残疾评定标准,即国务院批准的《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
二、发放流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 规定,残疾人证的发放流程如下:
(一)申请
第一次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或法定监护人)和第一代残疾人证换领第二代残疾人证的申请人(或法定监护人),均需持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和二寸免冠照片六张向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提出办证申请。
(二)受理
县级残联(业务员)接到办证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手续后,由办证人员对申请人、照片、身份证、户口本块进行核对(通过数据库管理软件提取公安部居民身份证信息)。将申请表中相关信息录入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对于填写虚假信息者不予受理。
(三)评定
县级残联对于残疾特征明显的申请人,依照残疾标准,易于认定残疾类别、等级者,可直接填写评定表,并在评定表中明确记录残疾特征和直观评价,但必须经过包括理事长在内的3人联合评定、签字。
(四)政审
县级残联理事长(初审员)根据申请人的相关材料和医院或专门医疗机构作出的残疾评定结果进行初审。对于信息虚假或经医疗机构作出的残疾评定结果不符合残疾标准者,予以退回。
三、证件管理
1、持证人对残疾人证要妥善保管,只限本人使用,不得涂改、转借。
2、残疾人证遗失,应及时报告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声明作废后可申请补发。补发残疾人证编号在原20位编号后加印“B”,第二次遗失补发加印“B2”,以此类推。同时,遗失的残疾人证在残疾人人口数据库中标明作废。
3、残疾人证污、损,影响正常使用,可以将污、损残疾人证交回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作废并免费换领。换领残疾人证登记信息与原残疾人证一致。
4、残疾人户口迁移,需到原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凭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开具残疾人证迁移证明。残疾人凭原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转出的残疾 人证申请表、评定表等档案材料和出具的残疾人证迁移证明,到新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登记入档。新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在残疾人证备注栏中注明迁移日期并加盖公章,留存转来的材料档案,并将复印件上报市级残联归档。
5、残疾人康复脱残或死亡的,发证机关应及时将残疾人证收回。残疾人康复脱残以县级残联指定的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或专门医疗机构残疾评定结果为准。
四、残疾证的作用
1、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的残疾人,应按当地城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全额补贴;对尚有一定收入的残疾人户,应按当地城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差额补贴。
2、减免农村残疾人义务工、公益事业活动及其他社会负担;对无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集资费;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扶养人的残疾人,应优先安排进敬老院(养老院、福利院)。
3、优先照顾残疾人子女及残疾儿童、少年就近入学入托;学校在义务教育阶段对残疾儿童、少年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残疾人的子女入学,凭当地乡镇、街道以上残联证明免收学杂费;对到区、县(市)以外就学的残疾人和残疾人子女,经济确有困难的,实行由乡镇、街道和有经济条件的社区居委会、村两级补助生活费、交通费,区、县(市)补助学习费用;凡获得中专以上学历(含中专)及被评为三好学生(含校级、区级、市级)的职高、技校的残疾学生,经区、县(市)残联审核,按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补贴,经费在本级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4、乡镇、街道以上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及各类企业按本单位在职职工1.5%的比例,安置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在招聘、招工时,给予优先录用,并在工作、工种上给予照顾,实行同工同酬。企事业单位在改制过程中要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尽量避免残疾职工下岗,确因企业破产等造成残疾职工失业的,企业在破产前要优先妥善安排好失业残疾职工的生活。
5、残疾人租赁或承包耕地、山地进行开发生产或租赁承包经济林,农产品生产、加工基地,乡镇、村在租赁费和承包费上给予优惠。对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的残疾人,工商、环保、卫生等部门在规定时限内优先给予核发有关营业证照,并减免50%的登记费、培训费和办证费;对经营困难或亏损的残疾人个体工商户,经个人申请,工商部门核实,准予减免个体工商管理费、市场管理费及其它有关费用。乡镇、街道和相关单位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在场地、摊点、摊位等方面给予方便。残疾人从事经营活动,凡符合国家、省、市减免税法律、法规、政策的,经个人申请,税务部门批准,全额或部分减免相关税费。租用房管部门直管公房搞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免缴50%的营业房租。
6、残疾人凭残疾证免费进入市属以下(含市属,下同)博物馆、纪念馆、公园、寺庙等公共活动场所;在全国助残日(5月的第三个星期日)、国际聋人节(9月的第四个星期日)、国际盲人节(10月15日)、国际残疾人日(12月3日)免费进入影剧院,平时减半收取费用;运动场、体育馆、游泳池(馆)等体育设施优惠向残疾人开放。
7、残疾人凭残疾证在乡镇(含乡镇)及其以上医院(卫生院)就医,免收挂号和注射费(不含一次性材料费),并实行挂号、交费、化验、取药四优先。生活水平在城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线及以下的特困残疾人,在县级及县级以上医院(不含省级)急诊治疗和住院治疗,凭当地乡镇、街道以上残联证明,给予减免30%的床位费、护理费和手术费;不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接受白内障复明、小儿麻痹手术及其它康复医疗,其费用经本人申请,乡镇、街道残联证明,区、县(市)残联审核,在当年区、县(市)康复经费中酌情予以补助。
8、盲人凭残疾证可免费搭乘市区、县(市)公交车;残疾人搭乘火车、轮船、飞机,可凭残疾证优先购买车(船、机)票,并免费携带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公共停车场所、道路凭残疾证免收残疾人专用车停放费和道路通行费,残疾人专用车免缴养路费。邮政部门免费寄递盲人读物、邮件。
9、残疾人凭残疾证免费使用公共厕所。
10、残疾人家庭安装有线电视专用线、管道煤气等,凡申请安装地点与其户口所在地一致的,安装单位凭其出具的乡镇、街道以上残联证明减免50%的安装费、管道煤气开户费。
11、城镇残疾人配偶子女户口在农村的,其18周岁以下子女在“农转非”时,公安部门优先给予办理落户。
12、依照《**市法律援助条例》优先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免费为残疾人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对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经区、县(市)残联证明,免收其代理费、公证费等费用;执法部门应优先受理残疾人申请和申诉的案件,保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13、残疾人参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组织的文化、艺术、体育、职业技能培训、演出、比赛期间,所在单位照发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对无固定收入的残疾人,组织者给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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