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集中的数量优势。
2、避免复制。
3、集中采购形成规模运输从而降低运输成本。
4、减少企业内部的各部门及单位的竞争和冲突。
5、形成供应基地。
6、降低采购成本。
1、容易受外来因素的干扰,如政府有关部门人员、公司上级领导推荐。
2、内部人员分别推荐不同的单位,初选和评标时往往议而不决,工作效率低,会产生或增加内部矛盾。
3、如果采购流程的任何一个环节不能按期完成的话,都会导致不能按计划完成采购,进而影响工期、施工单位索赔等。
4、采购主管部门往往诱致性的推荐投标单位,致使更优秀的单位被瞒报。所谓“集中时间、集中人力、集中采购”就是:在《采购供应计划》、《合约规划》下,在某一个时间段内(如利用相对闲暇的时间),公司集中人员完成今后某一阶段(如半年、一年)的所有采购工作,与供方单位签订合同,并约定好供应的时间、价格等。这就是第二层含义的集中采购。
财政部门对相同的采购项目应尽量集中在一个月里进行统筹安排,避免多次重复安排相同项目的采购而产生降低工作效率、丧失采购效益等弊端。任何政府采购项目,最终都要由财政部门负责付款结账,对此,财政部门何时能安排采购预算资金就成了决定采购工作何时才能得以开始和实施的重要前提,因为,一旦财政部门安排了采购资金,相应的采购人就会随时去实施采购,因此,要充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有效地扩大政府采购的规模,对采购人的采购项目,财政部门就必须要从源头上给予“通盘的、宏观上的”考虑,具体来说,要将各个预算单位想要采购的相同或功能相近的项目,或是可以连环配套采购的项目,要尽量统一调度或筹集资金进行一次性的安排,否则,每个月都安排几个相同项目的采购,不但浪费了时间、精力,还无法得到规模采购的效益。如在实际工作中,就有一些地方的财政部门,由于不会科学地调度和合理地安排财政预算资金,从而造成每个月都安排几个预算单位去采购几台微机或其他办公耗材等,这就明显地失去了科学性和合理性,人为地增加了工作量。因此,集中采购的集中功能,首先就是要体现在财政部门的预算安排上,要有相对集中的科学性。
采购人对其有关采购项目的采购,应集中在一次进行委托,不得人为拆分,多次采购。对采购人来说,有些采购项目是批量的,或是有“关联”的,或是可相互“配套”的整体项目,如学校里的“电教”项目,既有“网络工程”项目,也有电视、电脑等物资采购项目,对此,就“电教”项目而言,其本身就是一个整体采购项目,无需再拆分或细化成“工程”项目与“商品采购”项目分别去委托采购,同样,对原来就是一个整批的采购项目,更不可从量上进行化整为零,分次采购,如将10台电脑,分几次采购等等,否则,这些行为就明显会影响到政府采购的效果。因此,对财政预算已经安排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必须要不折不扣地实施集中采购,不得化整为零,不得私自采购。
集中采购机构对相同或功能相近的受托采购项目,应尽量集中在一次进行采购,以减少采购次数,提高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益。对集中采购机构来说,不但委托的采购人众多,而且采购项目又纷繁复杂,委托时间也有早有迟等等,如果集中采购机构采取“随时委托、随时采购”的方式,势必会发生多次、重复采购相同项目的问题,进而出现了重复劳动,增大了工作量,降低了工作效率。因此,如果集中采购机构能采取“定期、汇总”的采购方式,将采购人委托的采购项目进行归类,或按功能进行相互衔接、配套,每类项目每个月只集中采购一次,这样,就会人为地做大批次采购规模,既可以减少了工作量,又能获得更大的规模采购效益。
集中采购机构应统一组织技术专家、采购人等进行集中验收把关,以节约人力、财力等。由于集中采购机构一批购进的采购项目涉及到多个采购人的委托,对此,如果要求采购人各自自己去找专家验收,势必会增大困难,也会耗费更多的时间、精力和财力等,而如果由集中采购机构能够出面组织一个专家验收小组,将整批采购项目一次性验收完毕后,再交付采购人,就会减少诸多采购人的验收工作量,节省了大量的时间、人力等,同时,集中验收也会增强对验收人员的监督,更便于对采购项目的质量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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