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服务包括哪些服务项目
1、工程服务
工程服务,是指新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者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者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
2、安装服务
安装服务,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以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被安装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以及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3、修缮服务
修缮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4、装饰服务
装饰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装修,使之美观或者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5、其他建筑服务
其他建筑服务,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之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如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
建筑服务业营改增的难点
1、纳税地点的不确定性
根据现行营业税的规定,建筑服务业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提供建筑服务业应税劳务的,则该应税劳务的发生地为其营业税的纳税地点;若从事的是跨省业务,纳税人应该向机构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建筑服务业具有流动性大、工程复杂的特点,因此现行规定便于税收征管工作的展开。
若建筑服务业改征增值税,在纳税地点确定方面有两个选择,即机构所在地或是工程所在地。纳税地点选择在应税劳务发生地,这将对建筑服务企业的财务核算能力提出较高的要求。目前,大部分的建筑项目是由大建筑商竞标后在工程所在地设立项目部或者分包给其他临时施工单位进行工程作业。由于这些项目部或者临时的施工单位不具备较强的财务核算能力,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易出现较多的问题。此外,工程所需建筑材料一般是由总部统一采购后分配到各施工项目所在地,这样不利于进行增值税进项抵扣。
纳税地点选择在机构所在地,这对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的征管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由于是异地施工,税务机关对其施工进度、实际财务状况等方面都无法确切掌握,在税收监管上容易造成漏洞,带来了偷逃税情况发生的可能性。
2、纳税时间的不确定性
按照现行营业税的规定,建筑服务业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书面合同上规定的付款日期或是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或取得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此外,纳税人用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劳务,那么纳税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般情况下,建筑服务行业的结算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采用预付款的方式,余下款项在合同完成后一次性付清;二是按照工程进度支付款项,竣工后进行清算,这两种结算方式都会导致税款征收波动较大的发生。工程前期,建筑服务企业只有大量的增值税进项,没有销项,造成企业无税可缴的情况;工程后期,正好相反,建筑服务企业有大量的增值税销项,而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较少,从而造成税务机关税款收入的波动较大。
3、税率确定困难
在税改过程中,建筑服务企业对税率的确定最为关注,因为这直接影响到企业应纳税额的多少,较之前征收营业税时是增加了还是减少。而对于税务机关来说,税率过低,减少了税收收入;税率过高,企业具有抵触情绪,不利于征管工作的顺利展开。因此,设定一个合理的税率显得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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