肺结核是由结核杆菌引起的呼吸系统慢性传染病,通常侵害生育年龄妇女。据统计,妊娠合并肺结核的发生率为5%~7%。研究表明,非活动性肺结核对妇女妊娠经过和胎儿发育并无多大影响,且妊娠对肺结核的病情也无明显影响。但是,病变范围较大的活动性肺结核,如血型播散型肺结核和浸润型肺结核,易发生流产和早产。妊娠分娩会加重病情,甚至导致产妇死亡。
妊娠合并肺结核虽然在发达国家已较少,但在发展中国家并非罕见。由于抗结核药物的发展,对孕期的肺结核患者可有良效,使妊娠合并肺结核不再是一个严重的问题。
在妊娠期,遇有低热、盗汗、咳嗽、消瘦及肺尖部听到湿啰音等临床表现时,应想到肺结核的可能。
活动性肺结核患者,尤其是中、重度患者,妊娠与分娩均能促使结核病情恶化,特别是重度而又未经抗结核治疗,且又无产前检查的孕妇,妊娠和分娩将使病情加剧甚(或)死亡。活动性肺结核患者一旦怀孕,则有使病情进一步恶化的可能。
从肺结核对妊娠的影响来看,特别是重症患者由于疾病可致慢性缺氧,则死胎或早产的发生率增加。
感染结核杆菌引起。
1、生物学原理
孕产期由于自主神经失调,体内内分泌及代谢功能紊乱,机体免疫力降低;加之卵巢激素增加,肺呈充血状态;甲状腺功能亢进,代谢率增加;血液中胆固醇增高;肾上腺皮质激素分泌显著增多等,从而易引起结核杆菌感染,播散,导致妊娠期和产褥期合并肺结核同时伴有肺外结核。
2、妊娠对肺结核的影响
一般来说,妊娠对肺结核无明显影响。但对于病灶广泛、病情严重、全身情况差的肺结核患者,妊娠和分娩可使病情恶化,产生不良后果。
1、痰抗酸杆菌涂片。
2、结核菌素试验。
3、X线检查,慎做。
若孕妇有低热、消瘦、乏力、盗汗等症状时,应重视查找原因,以排除肺结核的可能。痰检抗酸杆菌以明确诊断。
对疑诊者先以1/10万稀释液皮试,如阴性,再用1/万稀释液皮试,如仍为阴性,则结核的可能性不大。若呈强阳性反应,则有辅助诊断价值。
对可疑或确诊的肺结核病人,应作痰液涂片抗酸染色找结核菌,或收集24小时痰浓缩检菌。必要时进行痰结核菌培养及药敏试验。
正常妊娠血沉可高达60mm/h,因此,血沉对孕期结核病的诊断意义不大。
1、加强产前保健。
2、播散性或纤维空洞型肺结核未经治疗者
应在孕6~8周内行人工流产术,经治疗病情稳定后再妊娠。
3、药物治疗
孕期结核病的第一线药物为异烟肼(INH)、乙胺丁醇,如再加用维生素B6则可防止INH对胎儿潜在的神经毒性。第二线药物则以利福平,氨硫脲或卡那霉素为主。利福平在孕16周以后使用则更安全。用药的疗程为病情基本控制后,再继续应用1~1.5年。对于伴有高热、毒性症状明显的患者,可用对氨水杨酸加于5%葡萄糖液中,每日静脉滴注,持续1~2个月。待病情好转后,再选用联合抗结核药物治疗。
4、产科处理
(1)孕期处理 抗结核治疗和孕期保健同时进行。
(2)分娩期的处理 注意热能的供应和休息,防止宫缩乏力。第二产程适时助产。如需剖宫产者,行硬膜外麻醉为妥。产后注意出血感染。
(3)产褥期的处理 对于活动性肺结核产妇,必须延长休息和继续抗结核治疗,增加营养,并积极防治产褥期感染。
母亲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就会对婴儿构成威胁。尽管肺结核母婴传播的发生率低于5%,若肺结核孕妇分娩时痰检结核杆菌为阴性,则新生儿应接种卡介苗,但不必治疗。尽可能不使母婴隔离,母乳喂养的婴儿应继续母乳喂养,每次喂奶前要带上口罩。哺乳妇女应继续服抗结核药。如母亲分娩时痰检为阳性,且婴儿情况良好,则应给婴儿3个月的预防性化疗,而不接种卡介苗。3个月后结核菌素试验如为阴性,可停用异烟肼,接种卡介苗;如为阳性,再化疗3个月。如结核菌素试验结果转为阴性,可给婴儿接种卡介苗。若婴儿有结核中毒症状,表现低热、吃奶少、咳嗽、消瘦等症状时,应给予全程抗结核治疗,以预防结核性脑膜炎的发生。
必须注意的是,如遇有产后原因不明的发热,不能以宫内感染解释时,则应考虑是否有肺结核病灶的扩散。
如果孕妇患者妊娠合并肺结核的话,一定要注意做好产前的保健。如果是播散性或纤维空洞型肺结核未经治疗的患者,在怀孕6到8周的时候就应该进行人工流产手术,等到病情稳定后再怀孕。
在用药方面,孕期结核病的第一线药物为异烟肼(INH)、乙胺丁醇,用维生素B6可防止INH对胎儿潜在的神经毒性。第二线药物则以利福平,氨硫脲或卡那霉素为主,利福平在孕16周以后使用则更安全。病情基本控制后,应该再继续用药1~1.5年。如果是伴有高热、毒性症状明显的患者,可用对氨水杨酸加于5%葡萄糖液中,每日静脉滴注,持续1到2个月。等到病情好转后,再选用联合抗结核药物治疗。
分娩时期的话要注意热能的供应和休息,防止宫缩乏力。如需剖宫产者,行硬膜外麻醉为妥。产后注意出血感染。产褥期产妇要延长休息和继续抗结核治疗,增加营养,防止产褥期感染。
1、多吃高蛋白食物;
2、多吃高维生素食物;
3、食用含钙和铁高的食物;
4、忌食油炸、油腻食物;
5、忌食辛辣、生痰上火食物。
1、加强卫生宣教
做好卡介苗的接种工作。在肺结核活动期应避免妊娠。若已妊娠,应在妊娠8周内行人工流产,1~2年后再考虑妊娠。既往有肺结核史,或与结核患者有密切接触史者,均应在妊娠前行胸部X线检查,以便早期发现及处理。
2、加强产前检查
增加产前检查次数,以便在治疗期间及时了解病情变化和及时发现妊娠期并发症。
1、妊娠合并肺结核孕妇需保证摄取足够多的热量,食用高蛋白、高维生素食物,如动物肉类、奶、蛋、新鲜蔬菜、水果等,防止病情恶化。
2、在妊娠初期如有食欲不振、恶心呕吐等反应,要及时治疗,以免影响营养摄入。
3、适当的休息可以减少呼吸运动,有利于肺部病灶的愈合,当然,新鲜空气和充足的阳光也是不可少的。
4、孕妇要尽量避免放射线检查。
5、怀孕期间一般不考虑手术治疗肺结核,若必须手术,应选在怀孕前半期。
6、患有结核病的孕妇应尽量避免过多消耗体力,以防止病情加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