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婚先孕怎么办
1、结婚
当女方发现自己怀孕之后,如果这个时候已经到了法定结婚年龄,同时双方也是你情我愿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你们就可以选择结婚。然后再找双方父母沟通,最后你们举办了婚礼之后,孩子就可以生下来了。
2、接受妇科专业医生的指导
我们都知道,大多数怀孕女性都是需要别人悉心照料的。所以,如果女方没有结婚就怀孕了却不敢告诉父母,就可以和医生商量一下。因为医生会给予最好的心理辅导和照顾,从而减轻你内心的各种焦虑。
3、流产
如果双方都不想要这个孩子,同时也不想太早结婚,那么经过双方的协商之后,就可以去医院做流产手术。但是流产之前一定要让双方的父母知道,因为做完手术之后必须要有人伺候。
二、未婚先孕怎么跟父母说
1、发现已经怀孕了,首先要做的事情就是告诉自己的父母。可以把自己和对方在一起恋爱交往的各种经历与父母说清楚,同时告诉他们你的想法。接下来你就要认真的和父母交流一下,再听听他们的意见。
2、因为父母是过来人,所以他们对于你未婚先孕的情况一般会比较理解。但是如果你的父母不同意你结婚,那么你就要根据自己内心的想法,再结合身边人的意见,决定孩子的去留。
三、婚前怀孕了男方不负责怎么办
关于未婚先孕责任定义
恋爱期间,男女双方所承担的更多是道义上的责任,属道德规范调整的范畴,女方在恋爱期间怀孕,是原、被告的恋爱观偏差所致,并非任何一方的单方责任。另外,恋人无合法夫妻身份,不具备我国计划生育法规所要求的合法生育条件,女方依法终止妊娠,是其义务。但是,对女方终止妊娠所需费用和必要的营养费,男方应适当予以帮助和补偿。
关于未婚先孕精神损失赔偿
男女之间的恋爱,是自由发生的,也是出于双方自愿之前提产生。恋爱关系本身并不具有强制约束力。在恋爱过程中,受到的心理创伤,从客观角度分析难以判断对错,也难以界定过错方与受害方。同时在法律上,也并无恋爱不成即是由于对方的侵害所造成之定论。因此,法律不承认恋爱关系中断时,所谓的精神损害赔偿或青春损失费,在我国民法中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中也没有这方面的内容。
恋爱过程中双方发生了两性关系,通常情况下,只要不是在被强迫情形下所发生的,均属于双方自愿、自主,无法给予孰对孰错之判断。对于具有完全民事法律之行为的成年人而言,此行为并不属于权利受到非法侵害之行为,一方自然无权要求对方给予“精神损失赔偿”。同样,因为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鉴于生理因素和自然现象,导致女方怀孕也不能证明是女方的权益受到了侵害。恋爱期间怀孕,虽然会给女当事人的身心带来明显的变化和影响,但是从法律角度判断,并不具备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要件。
关于未婚先孕两种不同处理方式,男方需承担的责任
一般男方不赔偿,如果男方有过错可以要求经济补偿。
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在未婚先孕的情形下,如果女方因为做人工流产而花费的医疗费,因为与男方有因果关系,可要求男方分担;另一方面,如果女方担心做人工流产而导致不孕,可以选择将孩子生产,孩子出生后的抚养费,不管男方乐意不乐意承担,也不管男方是否同意女方生产,根据婚姻法“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这一法律规定,男方在不直接抚养孩子情况下,只要女方要求,男方均应承担孩子的抚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解释》中,并无任何堕胎造成精神损害的依据。但是堕胎手术会对女方身心造成较大的伤害,但就此向男方索赔医药费缺乏法律依据。终止妊娠是女方的自主行为,男方没有法定支付的义务。作为成年人的双方应当知道性行为和堕胎会有什么样的后果,自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男方可以给予道义上的补偿,主要是针对女方身体恢复的营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