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际税收协定的基本内容
(一)协定适应的范围
1、人的适用。一切双边税收协定只适用于缔约国双方的居民,外交代表或领事官员的外交豁免权除外。
2、税种的适应。各类税收协定一般将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列为税种适应的范围。
3、领域的适应。一般的税收协定规定各缔约国各自的全部领土和水域。
4、时间的适应。一般国际税收协定在缔约国互换批准文件后立即生效,通常没有时间限制。
(二)协定基本用语的定义
1、一般用语的定义解释。一般用语的定义解释主要包括“人”、“缔约国”、“缔约国另一方”、“缔约国一方企业”等。
2、特定用语的定义解释。特定用语对协定的签订和执行具有直接的制约作用,必须对特定用语的内涵和外延做出解释和限定。如“居民”、“常设机构”等。
3、专项用语的定义解释。国际税收协定中有一些只涉及专门条文的用语解释,一般放在相关的条款中附带给定义或说明。
(三)税收管辖权的划分
对各种所得征税权的划分,是双边税收协定中包括的一项主要内容。各国对所得的征税有不同的内容,涉及的所得范围各不一样,但总的来看,可分为四大项:一是对营业所得的征税。对缔约国一方企业的营业所得,双边税收协定奉行居住国独占征税的原则;对常设机构的营业利润,一般规定适用来源地国优先征税的原则。二是对投资所得的征税。国际税收协定一般适用来源地国与居住国分享收入的原则。三是对劳务所得的征税。区分不同情况,对居住国、来源地国的征税权实施不同的规范和限制。四是对财产所得的征税。在各国所缔结的双边税收协定中,对上述各项所得如何征税,应有一个明确的权限划分,并对有关问题加以规定。如对各项所得由哪方先行使税收管辖权,先行使税收管辖权的一方应由什么样的条件限制,征税国应对某些收入采取什么样的税率征税等。
(四)避免双重征税的方法
在签订税收协定时,还应考虑采用什么样的方法来避免对优先行使征税权而已征税的那部分所得的重复征税。如何在免税法、抵免法和扣除法中选择采用方法以避免国际间重复征税,如果缔约国双方确定给与对方跨国纳税人的全部或部分优惠以饶让,也必须在协定中列出有关条款加以明确。
(五)税收无差别待遇原则
税收无差别原则在国际税收协定条款规定中具体表现为:
1、国籍无差别条款。即缔约国一方国民在缔约国另一方负担的税收或者有关条件,不应与缔约国另一方国民在相同情况下负担或可能负担的税收或有关条件不同或者比其更重,禁止缔约国基于国籍原因实行税收歧视。
2、常设机构无差别条款。即缔约国一方企业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的税收负担,不应高于缔约国另一方进行同样业务活动的企业。
3、扣除无差别条款。缔约国一方企业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款项,应与在同样情况下支付给本国居民一样,准予列为支出。
4、所有权无差别条款。即资本无差别条款,是指缔约国一方企业的资本不论是全部还是部分、直接或间接为缔约国另一方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居民所拥有或控制,该企业税负或有关条件,不应与该缔约国其他同类企业不同或比其更重要。
(六)税务情报交换两个范本都规定,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交换为实施本协定的规定所需要的情报,或缔约国双方关于本协定所涉及的税种的国内法,按此征税与本协定不相抵触的情报。
(七)相互协商程序。缔约国财政部门或税务主管当局之间通过缔结互助协议完善相互协商程序用以解决有关协定使用方面的争议和问题。该程序是各税务主管当局之间的一个讨论程序,旨在尽可能找到为各方所能接受。
二、国际税收协定与国内税法的关系
国际税收协定属于国际经济法范畴,是缔约国双方国家意志的体现,即以法律条文形式明确解决双重征税问题,从而实现发展国际经贸交流合作、促进资本流动、鼓励技术引进和人员交往的最终目的。而国内法也同样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并以法律形式公之于世,必须要严格遵守。当国际税收协定与国内税法发生冲突时,大多数国家采取税收协定优先原则,如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都有对税收协定优先原则的明确规定,即当国际税收协定与国内税法发生冲突时,优先适用国际税收协定。少数国家采取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如美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