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备案条件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进行备案,并根据私募基金的主要投资方向注明基金类别,如实填报基金名称、资本规模、投资者、基金合同(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等基本信息。
私募基金备案需要材料
1、公司法人和高管真实简历、学历证及所在公司联系电话和传真(简历需原工作单位及职责,证明人及电话)。
2、公司法人和高管的身份证扫描件和电子照片。
3、执照副本、税务副本、代码副本及公章。
4、法律意见书。
5、满一年的公司提供上一年的财务报告。
6、公司注册资本金的验资报告。
7、公司章程PDF格式(最后一页盖公章)
8、管理人是否建立投资、风控、内控、员工个人交易、信息披露等相关制度。
9、公司法人和高管具备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市场基础知识和证券投资基金两门考试。
哪些不属于私募基金备案范围
2019年12月23日《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发布。新备案须知有助于解决此前备案须知未能全面、有效解决的问题,如部分私募基金采用刚性回购、差额补足等形式变形从事“伪私募”活动;利用协会备案为私募基金的合规性背书,先备后募、备少募多的现象;通过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等问题。由于还存在通过设置无条件刚性回购等其他形式的“伪私募”,新备案须知继续以负面清单的形式,从“不属于私募基金范围”的角度对私募基金的外延边界进一步明确细化。新备案须知明确,私募投资基金不应从事借(存)贷活动,下述五种情况不属于私募基金备案范围:
第一,变相从事金融机构信(存)贷业务的,或直接投向金融机构信贷资产;
第二,从事经常性、经营性民间借贷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委托贷款、信托贷款等方式从事上述活动;
第三,私募投资基金通过设置无条件刚性回购安排变相从事借(存)贷活动,基金收益不与投资标的的经营业绩或收益挂钩;
第四,投向保理资产、融资租赁资产、典当资产等《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七)》所提及的与私募投资基金相冲突业务的资产、股权或其收(受)益权;
第五,通过投资合伙企业、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含私募投资基金,下同)等方式间接或变相从事上述活动。
值得注意的是,新备案须知强调私募不能以借贷为主业,其中关于“从事经常性、经营性民间借贷活动”表述中“经常性”的认定,《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指出,两年内向不特定的多人(单位或个人)出借资金10次以上可认定为“经常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