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行为有哪些 法律行为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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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法律行为,是指法律事实的一种能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人的活动(行为)。那么法律行为有哪些?下面为大家简单介绍法律行为的分类。

单方行为、双方行为与多方行为

1、单方法律行为

无须他人意思表示就可成立生效。单方行为又分为:有相对人的单方行为:如授权、解除、免除、撤销。无相对人的单方行为:如抛弃行为、遗嘱行为、捐助财团法人的行为。

2、双方法律行为

内容相同方向相反,如合同,需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

3、多方法律行为

多方法律行为,是指必须经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订立合同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多数为多方法律行为。

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

1、什么是有偿行为

有偿民事法律行为是双方当事人各因给付而取得对待利益的行为,即约定各方当事人均需履行义务,并获得有对价利益的权利。所谓对价或对待利益,是按市场法则判断当事人在交易中各得其所,而不是按观念判断的绝对均等。

2、什么是无偿行为

无偿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方当事人不给与对价利益的行为。这种行为的特点是,双方不形成对应报偿关系。赠与、使用借贷等都是无偿行为。

诺成性行为和实践性行为

1、什么是诺成性行为

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的对称,又称“诺成的法律行为”。是指只须由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依法成立的双方法律行为。

2、什么是实践性行为

实践性行为,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之外,还需要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因为有交物这个特点,又被称为要物行为。如民间借贷行为就是一种典型的实践性行为。

要式行为和非要式行为

1、什么是要式行为

要式行为是指公民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要符合法律的规定,遵照法律要求的形式,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其必须采取一定形式或履行一定程序。例如,票据行为就是典型的要式行为。再例如,房屋过户时进行房产登记就是要式行为。不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的要式行为不具备法律效力。

要式行为又分为一般要式(书面形式)和特殊要式(书面 登记或批准)。我国要式行为主要有:遗嘱、收养协议、结婚、一方是银行的借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技术转让和技术开发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保证合同。没有采取一般要式的,合同不成立;没有采取特殊要式的,合同不生效。

2、什么是非要式行为

非要式行为,是指无需特定形式或程序即能成立的法律行为。综合起来说就是:如法律规定某种民事法律行为无须采用某种形式。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无须遵照法律要求的形式,其法律行为方能成立。

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

1、什么是有因行为

以原因为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即该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受原因行为的制约,原因行为如有欠缺、不合法、不可能或与该行为不一致的,则该行为不成立。也就是有因行为的效果。

2、什么是无因行为

不以原因为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即不论原因是否欠缺、违法等,该行为自完成时起发生效力,不受原因行为的制约。

财产行为和身份行为

1、什么是财产行为

财产行为,又称“财产上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要件,旨在设立、变更或终止财产法律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大陆法民法理论上的概念。依其内容又可分为债权行为、物权行为和准物权行为三类。

2、什么是身份行为

身份行为,又称“亲属行为”。是指基于意思表示而发生身份关系变动效果的民事法律行为。如结婚行为、离婚行为、收养行为等。身份行为不同于一般法律行为的特征在于:(1)其行为内容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不得违反法定亲属关系的要求;(2)其形式为要式行为,通常以登记手续为行为成立要件。

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

1、什么是处分行为

处分行为是直接让与权利、变更权利内容、设定权利负担或废止权利之法律行为。处分行为可分为物权行为与准物权行为。物权行为,系直接让与物权、变更物权内容、设定物权性负担及废止物权之处分行为,如让与所有权、抛弃所有权、设定抵押权、设定动产质权(须注意,设定权利质权系准物权行为)等;准物权行为系直接变动物权以外之权利的处分行为,例如债权让与,设定权利质权等。

2、什么是负担行为

债权行为,“物权行为”的对称。是指通过意思表示而发生债权法上效果的民事法律行为。其基本形式为双方法律行为,如债权合同行为;也包括某些单方法律行为,如委托授权行为。合法成立的债权行为具有在特定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或终止相对关系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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