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收购的概念与种类
一、上市公司收购的概念
上市公司收购,是指为取得上市公司的控制权,而在证券市场上购买上市公司有议决权股票的行为。其股票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称为“标的公司”或“目标公司”。
二、上市公司收购的种类
依据不同标准,可对上市公司收购的种类作如下划分:
1、协议收购与公开收购
协议收购:是指收购人与标的公司的个别股东订立股份转让协议,以实现收购目的的上市公司收购方式。
公开收购:是指收购人通过公开向标的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购买其所持股票的要约,在受要约人承诺后进行股份转让,以实现收购目的的上市公司收购方式。
2、部分收购与全面收购
部分收购:是指收购人计划收购标的公司的部分股份的上市公司收购方式。
全面收购:是指收购人计划收购标的公司的全部股份的上市公司收购方式。
3、任意公开收购与强制公开收购
任意公开收购:是指由收购人自行决定的公开收购。
强制公开收购:是指收购人在具备法定情形时,依法必须进行的公开收购。
股权收购方式有哪几种
1、强制收购
即收购者在持有目标公司股权达到一定比例后,迫于法律中规定的强制性义务,而向目标公司发出收购要约的行为。
2、故意收购
指收购者在收购行为开始前不通知目标公司,从而使之在接到收购要约时陷入被动处境,并且给予目标公司股东以极大心理压力的收购方式,应当指出,虽然这种收购方式被称为“恶意收购”,但并不违法。
3、善意收购
即收购者在收购要约发出前就与目标公司进行沟通,使之在心理上有足够准备后,再发出收购要约的收购方式。
4、标购
指收购者不直接向目标公司董事会发出收购要约,而是直接以高于该股票市价的报价,向目标公司股东进行招标的收购行为。它又包括两种方式:
(1)部分标构
即收购者就其所要持股的份额,直接向目标公司股东发出标购。如果投标股份超过招标数量,则应依据股东平等原则,由收购者按比例向投标者收购。这种方式多采用现金进行。
(2)兼并标购
指收购者持股达到相当比例后,如果目标公司少数股东拒绝投票其持有股份,则标购者仍可以进行兼并,同时可对剩余的少数股份依法进行强制收购。兼并收购多采用以现金报价收购控股部分,以有价证券作价收购剩余股权两种方式相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