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夺父母监护权的情形有哪些
《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父母存在七种恶行,法院可剥夺监护权:
1、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2、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经教育不改的;
3、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六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的;
4、有吸毒、赌博、长期酗酒等恶习无法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因服刑等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致使未成年人处于困境或者危险状态的;
5、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经公安机关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部门三次以上批评教育拒不改正,严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学习的;
6、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情节恶劣的;
7、有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监护人的义务
(一)、保护监护人的人身安全:
1、监护人的职责就是要保护被监护人的生命健康不受侵犯;
2、抚养、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
3、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4、在被监护人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
因此,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安全是监护人的法定义务和职责。
(二)、对子女进行管理教育:
1、监护人有义务对子女进行管理和教育,并对其民事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2、有义务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进行教育;
3、有义务配合学校对其未成年子女进行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4、有义务教育子女不单独外出,不做有危险的活动,如游泳、滑冰、爬山等;
5、有义务将子女的身体异常情况和不正常情绪通报学校,避免发生意外;
6、有义务做好子女在脱离学校和家庭期间,如上学、放学路上和节假日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
7、有义务检查子女是否带有可能造成他人危险或生命安全的物品;
8、有义务教育子女遵守学校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培养他们从小养成遵守纪律的良好习惯;
9、有义务做好子女的安全教育工作,制止、纠正子女可能会引发人身伤害的想法、做法和习惯。
(三)、按照《民法典》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如果未成年人没有父母或者父母丧失了监护能力,要依法明确其他有监护能力和监护系件的人承担监护责任,监护人员负有保护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义务。
在实施义务教育中,初中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主要应承担如下义务和责任:
1、必须按时送适龄的子女或其他被监护人人学;
2、必须保证适龄的子女或其他被监护人接受完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得让他们中途停学;
3、应按规定,交纳政府规定的义务教育杂费;(生活确实困难,无力支付杂费的家庭可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减免)。
4、必须创造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配合学校教育好子女或其他被监护人,使孩子能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