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守儿童监护人的主要职责
1、监护人不得虐待、遗弃留守儿童。监护人对留守儿童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使其安全、健康地成长,并在德、智、体方面全面发展。
2、监护人必须使适龄留守儿童按照规定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留守儿童辍学。
3、监护人应当预防和制止留守儿童吸烟、酗酒、流浪以及聚赌、吸毒等行为。
4、监护人不得允许未满十六周岁的留守儿童做童工。
5、监护人在留守儿童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有赔偿经济损失的义务。
6、监护人对留守儿童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7、监护人对10岁以上的留守儿童的信件不得随意开拆。
8、监护人在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监护人应当承担起留守儿童的法定代理人的义务。
哪些可以担任留守儿童监护人
《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4、没有上述几种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未成年人的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