捕捞权权利内容
捕捞权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法律规定,在我国内水、滩涂、领海以及我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捕捞水生动物和植物等渔业生产经营的权利。
1、水域特定标准
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捕捞权依据水域是否特定,分为定置捕捞权和非定置捕捞权。定置捕捞权是指捕捞权人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水域进行捕捞,并具有排斥他人在该水域捕捞的权利。而非定置捕捞权是指一般意义上的捕捞权,捕捞权人在从事捕捞的水域上并无排斥他人进行捕捞的权利。
2、捕捞许可标准
以捕捞权的取得是否需要获得捕捞许可证为标准,可以将捕捞权的两种取得方法分为许可取得和自由取得。许可取得的捕捞权就是《渔业法》第23条和第25条的规定,而自由取得的捕捞权就是《渔业法实施细则》第18条的规定。
3、水域场所标准
依据水域的不同场所,可以将捕捞权分为内水捕捞权、近海捕捞权和远海捕捞权。内水捕捞权是在我国的内江、内河和内湖等水域进行的捕捞,近海捕捞是在我国的渤海、黄海、东海和南海进行的捕捞,远海捕捞则是指在公海等远洋地区进行的捕捞。
4、特殊条款限制标准
为了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法律会对捕捞的区域、期限、工具乃至特殊资源都会做一定的限制,正常情况下不得违反该特殊条款。根据《渔业法实施细则》第19条的规定“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在禁渔区、禁渔期捕捞,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或者捕捞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捕捞权的取得方式
1、特许取得
通常情况下从事捕捞业,均须取得有关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特别许可,《渔业法》规定,“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
2、自由取得
从事娱乐性游钓业以及在尚未养殖、管理的滩涂手工采集零星水产采集业,不需特许既可自由获得捕捞权,只是该渔业权的行使应受政府管理的一定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