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过错作为归责的最终构成要件,同时,以过错作为确定行为人责任范围的重要依据。这个原则主要强调的是谁犯错谁就承担错误,谁犯的错误大,谁承担的责任就大,比如,学校的房屋因年久失修导致在里面正常上课的学生被砸伤,这时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主要在于学校,所以学校承担学生的民事赔偿责任。
2、过错推定原则
过错推定,也称为过失推定,是指如果原告能证明其所受的损害是由被告所致,而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应推定被告有过错并应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在学生发生伤害事故的时候,家长能证明伤害是由学校导致的,但是学校不能证明伤害不是自己的导致的,就假定伤害就是学校导致的,由 学校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这个原则主要用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的伤害事故。
3、公平责任原则
公平责任,是指当事人双方在造成损害时均没有过错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的原则,来判定当事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给予适当的补偿。这个原则前提是双方都没有错的情况下使用,比如张三的孩子和李四的孩子在一起玩耍,玩游戏中张三的孩子把李四的孩子眼睛弄伤了,法院站在公平的角度就会让张三给予李四一定的民事补偿。
4、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也称为无过失责任,是指当损害发生后,当事人无过错也要承担责任的一种法定责任形式,其目的在于补偿受害人所受到的损失。比如,司机正在正常的行使,一个学生闯了红灯被撞,此时司机没有错,学生有错,但是法律站在要保护弱者的角度,也会让司机给学生一定的赔偿。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当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二条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