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破产债权与共益债权的区别
一、概念不同
1、破产债权是针对破产人,并原则上基于破产宣告而发生的一种财产上的请求权。所谓可以通过破产程序得到满足,就是经过债权人申报债权并得到查实后,从破产财产中得到清偿。破产债权既区别于可以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受偿的破产费用请求权,也区别于将不属于破产人的财产从破产中取回的取回权,以及有担保的债权人行使的别除权。
2、共益债务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以及破产程序顺利进行而发生的债务。
二、范围不同
1、破产债权包括的内容
(1)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2)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3)破产宣告时尚未到期的债权。
(4)因破产宣告而解除经济合同造成对方当事人经济上损害的部分。
(5)虽有财产担保但其债权数额超过担保物价款且未清偿部分。
(6)票据发票人或背书人被宣告破产而承兑人已付款或承兑的。
(7)被保证人被宣告破产前,保证人代替被保证人清偿债务的部分都列作破产债权。
2、共益债务包括的内容
(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破产债权的特征有哪些
1、基于破产宣告前的原因成立,这仅是一项一般原则,在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某些债权虽发生于破产宣告之后,仍得为破产债权。
2、是对破产人发生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或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3、为财产上的请求权,即必须是表现为金钱或得折算为金钱的债权,具有人身性质的财产权利不得作为破产债权。
4、可强制执行,故已过诉讼时效之自然债权或非法债权不得为破产债权。
5、依法申报登记并取得确认,有权在破产程序中受偿。对破产债权的范围,各国破产法均明文予以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