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细水雾灭火系统适用于扑救哪些火灾
1、书库、档案资料库以及文物库等场所的可燃固体火灾。
2、液压站、油浸电力变压器室、透平油仓库、润滑油仓库、柴油发电机房、燃油锅炉房、燃油直燃机房以及油开关柜室等场所的可燃液体火灾。
3、燃气轮机房及燃气直燃机房等场所的可燃气体喷射火灾。
4、配电室、计算机房、数据处理机房、中央控制室、通信机房、大型电缆室、电缆隧(廊)道以及电缆竖井等场所的电气设备火灾。
5、引擎测试间及交通隧道等适用细水雾灭火的其他场所的火灾。
二、 细水雾灭火系统管网设置要求
1、细水雾灭火系统的管道应采用冷拔法制造的不锈钢钢管或其他耐腐蚀和耐压性能相当的金属管道。
2、系统管道和管道附件的公称压力不应小于系统的最大工作压力。对于泵组式系统,水泵吸水口至贮水箱之间的管道、管道附件、阀门的公称压力不应小于1.0MPa。
3、采用全淹没应用方式的开式系统,管网宜均衡布置。对于油浸变压器,系统管道不宜横跨变压器的顶部,且不应影响设备的正常操作。
4、系统管道应采用防晃金属支、吊架固定在建筑构件上,并应能承受管道充满水时的重量及冲击。系统管道支、吊架的间距不应大于下表的规定:
5、设置在有爆炸危险环境中的系统,其管网和组件应采取可靠的静电导除措施。
6、在管道穿过墙体、楼板处使用套管,穿过墙体的套管长度不小于该墙体的厚度,穿过楼板的套管长度高出楼地面50mm。
7、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填塞管道与套管间的空隙,保证填塞密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