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抵消和债权转让的区别
债务抵消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同等数额内互相抵消。债的抵消依其不同的发生根据,可分为法定抵消与合意抵消。
债权转让是指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享有的债权全部或者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债权转让是债的关系主体变更的一种形式,它是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情况下,通过协议将债的关系中的债权人进行变更。
债权转让的条件及法律效力
1、须有有效的债权存在,如果债权不存在,则转让行为无效。
2、转让的合同权利须具有可让与性。
3、转让双方之间须达成书面的转让协议,需要双方签字认可。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债务抵消应具备哪些条件
1、当事人互负债务
意思指的是,当事人之间存在两个债权债务关系,双方都为对方的债权人。除此以外,这两个债权债务关系必须是合法的,违法债权债务不能主张抵销。
2、互负债务都已到期
一方当事人如果主张用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相抵销,必须在对方当事人债务到期后才能提出,其无权强迫对方当事人放弃期限利益。
3、标的物种类相同、品质相同
如果一方债务标的物为货币,另一方债务的标的物为货物,则不能主张抵销。如果用品质差的货物与品质好的货物进行抵销,对一方当事人也不公平。所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应当相同。
为什么债权转让可以抵消
债权转让抵消的条件是双方互享债权、互负债务为双方行使抵消。另外,当事人双方存在的两个债权债务关系,须均为合法存在;其中任何一个债为不法,均不得主张抵消。
如果双方互负债务的标的物种类不同,如允许抵消,则不免使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目的难以实现。用以抵销的通常是同种类的货币或者实物,如果种类相同而品质不同,用品质较高者与品质较差者抵消时,对于被抵消人并无不利,应当允许。如果一方或者双方的债权标的物为特定物,原则上不允许抵消,尤其是以种类物债权抵销特定物债权时,更不允许。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三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