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的对外代表权
合伙企业为了开展经营活动的方便,经全体合伙人决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或者根据业务发展情况,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这些人都有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的权利。
合伙企业如何处理与第三人的关系
1、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2、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当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以合伙企业财产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其不足部分由各合伙人按照约定的比例或者法定的比例,用其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的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4、合伙企业中某一个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这是因为合伙企业的债权独立存在,反映了全体合伙人的利益,而某一合伙人的债务应当由其自行负责,不应当由合伙企业偿还或者冲抵。
5、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这是因为合伙人个人债务的债权人作为第三人,不具有合伙资格,与其他合伙人不具有以合伙为基础的关系,难以行使合伙人的权利。
6、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所负债务的,该合伙人只能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对该合伙人的财产份额,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在合伙企业中,所奉行的规则是合伙企业经营所产生的以及以合伙企业名义所获得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具体的是,合伙企业的利润和亏损,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这就是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办,如果没有约定的则在各合伙人之间平均分配或者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