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合伙人入伙条件
1、应当经过全体合伙人的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合伙协议。订立合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的合伙人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2、新合伙人入伙后,即取得相应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责任。新合伙人入伙后,原则上应享有与原合伙人同等的地位,即享有同等的权利和承担同等的责任,但是,入伙协议另有规定的,依照合伙协议的规定执行。
3、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新合伙人入伙的方式
新合伙人可以下列两种方式入伙:
1、从原始合伙人手中取得部分或全部合伙权益。新合伙人在征得原合伙人全体同意后,从一个或几个合伙人手中购买他们的一部分或全部伙权。新合伙人购买伙权后,合伙企业的原有资本总额和净资产保持不变(资产评估前),会计上只需作合伙人资本变化的分录,毋需调整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
2、投入资本,取得新合合伙企业的权益。新合伙人在征得原合伙人全体同意后,投入银行存款或其他资产,加入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的资产和权益均有所增加,会计上要反映资产和合伙权益的增加。由于原合伙企业已过一段时间的经营,各项资产在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不完全一致。为使新合伙人避免资产或负债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不一致而受损失或取得不当利得,在入伙时,需对原合伙企业的资产、负债进行确认和评估,评估的结果可能有以下三种:
(1)原合伙企业账面净资产等于其公允价值;
(2)原合伙企业账面净资产小于其公允价值,说明原合伙企业资产升值;
(3)原合伙企业账面净资产大于其公允价值,说明原合伙企业资产贬值。
根据评估结果,在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进行谈判协商后,新合伙人可能会按下面三种情况之一取得合伙企业的权益:
1、取得与公允价值一致的合伙权益份额;
2、以高于公允价值取得部分合伙权益,说明原合伙人(合伙企业)存在商誉;
3、以低于公允市价取得部分伙权,说明新合伙有商誉。处理新合伙人加入合伙企业业务,可以采用商誉法,在合伙企业的账上确认商誉;也可以用红利法,仅仅调整合伙人的资本,但不确认商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