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中的复制权是什么意思
在《著作权法》中第十条有规定,所谓复制权是指将各种印刷、录像、翻拍等不同方式展现出来的作品复制成一份或多份。当然,不论是什么,都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复制权也是一样的。
广义的复制,只是在它的本质和意思与原来的东西相同,形式完全改变了;例如最常见、最容易理解的就是我们平时都很常见的将小说以剧本的形式改写,进而以电影或者电视剧的形式表现出来。
而狭义的说法,就仅仅是将原有的东西原原本本的再以同一形态表现出来,即对原有的东西不进行增添修改,在我国没有相关的强制许可规定。
在以前的《著作权法》中是以狭义的概念来定义复制的,法律修改之后才以广义的概念来定义的。所有的东西不论好坏,都会有异议出现,复制的广义狭义也不例外。衡量著作权的直接标准是维度,在没有明确的规定下,受到保护的复制形式取决于法官对于维度的限制范围。
很显然,著作权利是通过法律的确定才得以存在的,任何人随意改动,都会导致不确定因素的结果产生的。所以在我国法律中,对于著作权中的复制权是严格按照律法字面意思理解的。
显然,每一个神圣的律法都是不可侵犯的,一旦被侵犯了,就会受到各种不等阶级的惩罚。若是侵犯了著作权中的复制权,则会受到不同程度的拘役年限以及会处罚不同等级的金额数量。
复制权的三种情形
1、以图书、报纸、期刊等印刷品形式复制和传播作品的权利,即通常所说的出版权。
2、以唱片、磁带、幻灯片等音像制品形式复制和传播作品的权利,即录音录像权或机械复制权。
3、使用临摹、照相、雕塑、雕刻等方法复制和传播美术等作品的权利,即狭义上的复制权。
复制权和发行权的区别
1、复制权
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它是著作权人自己复制或者许可他人复制其作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复制的形式,除了上述列举的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7种外,还包括临摹、雕塑作品的平面化等。
2、发行权
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也就是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提供作品原件或复制件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