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著作权的特征有哪些
1、法定性
在法定性方面,法律对网络著作权的确定滞后于相关的司法实践。在法律确认网络著作权的地位之前,司法实践已经援用以往的著作权理论做出了大量判例。
2、地域性
在地域性方面,著作权的地域性产生动摇。由于互联网络本身的跨国性特点,网络作品的传播不受地域的限制,无法判断一件网络作品的著作权应当依从哪国法律、在哪个国家地域内有效。专家认为,网络作品著作权地域性的消失是“计算机网络的全球性与传统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之间的总冲突” 。
3、专有性
网络作品的专有性受到大大冲击。由于作品在网络具有无形性、高效性、方便性和普及性的特点,作品的专有性被大大削弱,真正的版权人却难以了解自己作品的使用情况,更无法控制他人对其作品的使用,需要制定新的许可制度。
4、表现性
传统的作品都有自己的表现形式,如书文字作品,美术作品报纸,但是随着"网络超文本结构"的出现,文字作品,科学作品,美术作品,影视作品像集成电路一样被集中到一起,难分彼此,最终作品可能含概若干的作品类型,拿传统作品的分类来套用已经力不从心,如MTV 、FLASH作品等。有学者建议增设立一种新的作品类型。不管结果如何,总的说网络著作权的表现形式颠覆了传统的区分著作权类型的意义。
如何处理网络著作权侵权
国内对著作权的保护欠缺有力的保障措施,很多都只是留于表面而不能切实执行。特别是对于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由于侵权事实很难固定,一定程度上加大了维权的难度。现在一般的作法是委托专业律师进行维权,维权主要分三步走:
1、证据固定
网络侵权案件,证据固定难是个大问题,可对侵权网站的页面进行复制留底,然后向当地公证处申请公证,对证据进行及时固定。
2、分析案情,确定诉讼策略
首选和解,通知对方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即可,特别是对于个人或个体户侵权案件,对于大企业可以选择许可的方式,收取一定的许可费。
3、委托律师进行案件诉讼
诉讼是下下策,尽量少用,特别对于案件金额较低的案件。
网络著作权侵权管辖
1、我国民事诉讼法律对于侵权案件的地域管辖,秉持的原则是: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
2、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了对侵权行为地予以明确,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在该解释中,针对日益活跃的信息网络,专门就侵权行为实施地以及侵权结果发生地,进行了更为具体明确的界定。该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