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像作品与录像制品的区别
1、录像作品
录像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物质上的,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的,需要借助专门的装置才能放映,播放的作品,如电影、电视、录像带等。
摄制这种电影、电视、录像带的制作人,在制作过程中需要充分发挥想象力和独创性,表现在对表演者的表演动作的创造、置景、配音、摄制技术的运用,剪接等具体活动中,通过这种“充分发挥个人的想象力和独创性”制成的录像,就是作品。
2、录像制品
录音录像制品,是指将已制作成功的作品再重新进行翻录,完全运用原制成品的各项标准、要求,或是机械地将表演者的表演或景物录制下来的非智力创作成果。
这种录音录像制品、制作人在录制过程中不需要发挥想象力、不需要发挥创造性,只是一种复制技术,不属著作权法中规定的作品范畴。
录像作品是否有著作权
有,录像作品受著作权保护。著作权受保护对象包括:
1、文字作品
2、口述作品;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4、美术、建筑作品。
录像制品和视听作品的区别
1、性质不同
录像制品是指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相关形象、图像的录制品。
而视听作品是指通过机械装置能直接为人的视觉和听觉所感知的作品。
2、作品不同
录像制品是对表演或其他形象、影像进行机械录制产生的,不具备作品所具有的独创性,不构成作品。
而视听作品包括有声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和其他录制在磁带、唱片或类似这一方面配音图像作品等。
3、特点不同
录像制品是邻接权的客体,因为它不够成为录像作品的条件,所以其制作者不能对此享有著作权,只能享有邻接权。
而视听作品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一种作品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