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签名和电子认证的法律要求是什么
一、电子签名
《电子签名法》第一章第二条: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电子签名法》第一章第二条:第三条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前款规定不适用下列文书:
(一)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
(二)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等公用事业服务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
《电子签名法》第三章第十三条: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
(一)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二)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三)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四)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
二、电子认证
(一)电子认证的形式
电子认证(CA)设定的形式一般有两大类:
第一类:是直接由国家有关负责部门下属单位直接设立,从事电子认证服务工作。或者是由政府的相关部门扮演CA体系中最高一层的认证中心角色。
第二类:是由政府相关部门做出授权,规定严格的审批条件和程序签发认证证书(Certificate),同时行使监督权,以确保网络交易的安全性。无论是哪种形式,政府扮演的角色是至关重要的。
(二)电子认证的条件
政府主管部门在审核及批发许可证时,除要审查申请人的硬件措施(如办公场所的选定)、软件条件(如公司中人员的技术专业知识),还要审查主体资格,承担损害赔偿的能力等多个方面。下面简单介绍一下美国犹他州电子签名法规定CA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的条件。
1、主体资格:可为执业律师;在犹他州注册登记的信托机机能或保险机构;犹他州州长、州法院、市、郡等已经依法律或行政命令指定执行CA认证业务的公务人员并为该机构员工进行认证之组织;任何在犹他州取得营业许可的公司;
2、程序:CA本身必须申请公开金钥凭证且须存放在主管机关设置或承认的公开金钥凭证资料库中以供大众检视读取;
3、公证资格:须有公证人(a notary public)资格或至少聘雇一具有公证人资格之员工;
4、从业人员不得有严重犯罪前科:所雇用的员工中不得有重大犯罪之前科或是犯有其他诈欺、虚伪陈述或欺骗之罪行;
5、专业知识:所雇用员工必须具有执行认证业务之专业知识;
6、经营担保:除了政府官员或机关申请经营CA业务外,其他申请者必须提供营业担保;
7、软硬件设施:对于经营CA业务所需软硬件设施,必须对该设施拥有具有合法的权利;
8、营业场所:必须在犹他州设有营业处所或是指定代理人代为执行业务;
9、必须遵守主管机构的所有其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