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除、除名、辞退、辞职、自动离职的区别
1、开除
是对犯错误职工作出的一种最严厉的行政处分形式,它适用于严重违法乱纪的职工。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被判刑并入狱服刑的;
(2)二次劳教被注销城市户口的;
(3)留用察看期间表现仍不好的;
(4)严重犯有《用人单位职工奖惩条例》第11条所列七项错误行为之一的。
开除处分的处理时限为:从证实职工犯错误之日起,5个月之内审批完毕。
2、除名
是由用人单位提出与无正当理由旷工的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一种行政处理方式。它不属于行政处分,是指职工无正当理由旷工超过一定期间,单位依法从职工名册中除掉其姓名。
除名的条件是:
(1)职工经常旷工没有正当理由;
(2)经批评教育无效;
(3)达到规定的旷工天数,即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1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
在计算连续旷工时间时,可以把旷工期间的节假日、休息日的天数扣除后计算。在累计旷工时间时,应按自然年度进行计算。除名没有处理时限规定。
注意:《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废止,开除、除名现在已失去了法律依据。辞退违纪职工针对性的法律依据也相应没有了,现在适用的法律就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只有解除劳动合同一说,没有行政处罚处分之说。
3、辞退
辞退分两种情况,一是违纪辞退,二是正常辞退。
(1)违纪辞退
在我国目前一般是指用人单位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犯有严重错误,但不够开除、除名条件,经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的职工,决定解除其工作从而终止劳动关系的制度。
辞退不是行政处分,是一种行政处理,没有处理时限的规定。
违纪辞退的条件是:
①职工犯有规定的违纪或错误行为;
②经过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
③尚不够开除或除名条件。
(2)正常辞退
是指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状况和富余职工的情况,按照有关规定与职工结束劳动关系的一种行为。按照《劳动法》第26条、第2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就属于正常辞退职工的情况。
4、辞职
是指职工根据劳动法规或劳动合同的规定,提出辞去工作从而解除劳动关系。
辞职一般有两种情况:
(1)依法立即解除劳动关系,如用人单位对职工有暴力或威胁行为强迫其劳动,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资等,职工可以随时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
(2)根据职工自己的选择,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5、自动离职
是指职工终止劳动关系时不履行解除手续,擅自出走离岗,或者解除手续没有办理完毕而离开单位。自动离职的职工需承担违约责任,并且擅自录用自动离职的职工的用人单位,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从劳动争议处理实践来看,按自动离职处理的情形主要有:
(1)因劳动者本人原因不辞而别,这里的本人原因包括本人身体素质、业务素质、沟通能力、家庭变故、生活环境等因素。
(2)劳动者无故旷工达到一定期限,其中“旷工”是指未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而擅自离岗且无正当理由。
(3)劳动者出国逾期未归。
对员工而言,自动离职需承担违约责任,并且擅自录用自动离职的职工的用人单位,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