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演艺公司与演员签订的合同是什么合同
演艺公司和演员艺人是演艺经纪法律关系的主体,双方在达成合作时,应签订正规的合同以保障双方的权利,那么演艺公司签的是什么合同呢?
一般认为,演艺公司与演员签订的是演艺经纪合同,不过演艺经纪合同并未被纳入到《合同法》所约定的15类有名合同之中,无论是理论研究还是司法实践上对于其法律性质的认定也存在争议,主要有两种说法:
1、委托合同
演艺经纪合同的基本内容为经纪公司接受艺人委托,作为独家代理人,接洽、安排、管理、策划其艺人在合约地区的演艺事业。其中艺人是委托人,经纪公司是受托人,双方之间形成双务有偿的委托合同。
2、混合合同
大多数观点认为,演艺经纪合同是经纪公司与艺人之间签订的同时包含了委托、居间、行纪、劳动等多重要素内容的综合性合同。大多数法院也认为演艺经纪合同是一种混合合同。
随着对演艺经纪合同法律争议问题研究的日益深入,目前实践中大多数观点认为演艺经纪合同是一种同时涵涉委托、居间、行纪、劳动等多种典型合同性质的综合性合同。上述合同属性相互连接、彼此依赖,构成演艺经纪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这也体现了演艺经纪合同的特殊属性。
二、演艺公司与艺人签合同应包括哪些内容
演艺公司与艺人签订的演艺经纪合同是一种混合合同,在使用调整规范时,应明确包含涉及双方权利义务的内容,包括:
1、当事人各方的自然情况(包括名称等)。
2、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性的承诺。
3、演出项目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
4、演出项目的具体内容(包括剧节目的名称、演员的名单、曲目、演出的时间长度)。
5、演出项目经费(包括收入和支出)。
6、利益的分配。
7、当事人各方具体的责任、权利、利益。
8、违约责任。
9、不可抗拒力的内容、条款。
10、合同纠纷的处理。
11、合同生效及有效期。
12、合同当事人各方认为应当写进合同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