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公积金提取条件
一、住房消费类提取
1、购买(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改住房、集资住房、存量住房)、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的;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3、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本市住房用于自住的;
4、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
二、非住房消费类提取
1、退休的;
2、出境定居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本市户籍,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停缴满24个月的;
5、非本市户籍,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停缴满6个月的;
6、职工及配偶、子女患重大疾病的;
7、本市自住房遭受火灾、地震的;
8、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9、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已故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同时注销其住房公积金账户。
武汉公积金提取材料
基本材料
身份及婚姻关系证明;本人身份证;已婚的需提供结婚证及配偶身份证,离异的需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者法院判决(调解)书,销户提取的除外;本人银行借记卡。
专项材料
一、首套房提取
1、支付购房款专项材料:
(1)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及全额购房发票;购买存量住房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视情况提供契税证明。
(2)购买本市新建商品住房,在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12个月内提取的,提供房屋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
(3)职工购买存量房,通过联网核验职工购房计税价格,若联网核验失败或非本市自住房,需补充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之一:
①房产局档案科出具《房屋交易税费缴款通知单》(无需盖章);
②政务中心税务窗口出具《房产交易申报单》(加盖业务专用章);
③《武汉市房屋交易协税信息单》复印件(无需盖章);
④房查证明。
2、偿还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专项材料:
借款抵押合同、购房合同或者《不动产权证书》或者房查证明;偿还住房组合贷款中商业贷款的,无需提供专项材料。
3、偿还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专项材料:
首次办理时提供借款抵押合同、加盖贷款地公积金中心业务章且要素完整的贷款情况证明(写明借款人姓名、身份证号、贷款金额、贷款起止时间、贷款地公积金中心联络人等基本信息)或《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回执。
二、二套房提取
1、支付购房款专项材料:
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及全额购房发票;购买存量住房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视情况提供契税证明。
2、偿还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专项材料:
首次办理时提供借款抵押合同、加盖贷款地公积金中心业务章且要素完整的贷款情况证明(写明借款人姓名、身份证号、贷款金额、贷款起止时间、贷款地公积金中心联络人等基本信息)或《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回执。
三、租房提取专项材料:
除高层次和高技能领军人才需提供人才认证材料外,其他职工无需提供。
武汉公积金提取流程
1、职工应持单位开具的《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及相关提取资料,到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属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或缴存银行办理提取手续。
2、分中心或缴存银行在受理职工提取申请时,应先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提取资料录入,并打印《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信息确认单》,经由提取人签字确认,再办理提取审核。审核通过准予提取的,应及时办结;审核有疑问的,应将相关提取资料留存,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3、职工及配偶购买改善性住房的;职工家庭享受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缴存职工、配偶及缴存职工父母、配偶父母、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职工家庭遭遇火灾、地震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均须到分中心办理审核,经审核通过后,再到缴存银行办理提取手续。
4、分中心或缴存银行在办理提取业务时,应按初审、复核、授权的程序办理,柜员在审核提取资料真伪的同时,需留存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