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情况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撤销建筑业企业资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撤销建筑业企业资质:
1、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准予资质许可的;
2、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资质许可的;
3、违反法定程序准予资质许可的;
4、对不符合资质标准条件的申请企业准予资质许可的;
5、依法可以撤销资质许可的其他情形。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二、什么情况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注销建筑业企业资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建筑业企业资质,并向社会公布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作废,企业应当及时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交回资质许可机关:
1、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
2、企业依法终止的;
3、资质证书依法被撤回、撤销或吊销的;
4、企业提出注销申请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其他情形。
三、资质被撤回的企业,是否可以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被撤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可以在资质被撤回后3个月内,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核定低于原等级同类别资质的申请。逾期不申请的,从最低等级资质申请。
由上文我们可知,如果有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准予资质许可的;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资质许可的;违反法定程序准予资质许可的等五种情形,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撤销建筑业企业资质。被撤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是可以在资质被撤回后3个月内,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核定低于原等级同类别资质的申请。逾期不申请的,从最低等级资质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