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的概述
1、刑事责任年龄,也称责任年龄,是指刑法规定的应当对自己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的年龄。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作了具有我国特色的四分法规定:
(1)不满14周岁的人,这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时期。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对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承担刑事责任。这是相对负刑事责任时期。
(3)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比轻或者减轻处罚。这是减轻刑事责任时期。
(4)已满16周岁的人,对于一切犯罪行为都应负刑事责任。这是完全负刑事责任时期。
2、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并能控制自己行为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是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具体包括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两方面内容,如果缺乏其中一种能力,则属于没有刑事责任能力。
二、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的关系
年龄与刑事责任能力的关系在于:责任能力的有无是和责任年龄紧密相关的。年龄的大小与刑事责任能力的大小成正比,达到一定的年龄,是自然人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可以作为犯罪主体的来追究刑事责任的一个重要的前提条件和外部标志。具有认识和控制能力,是具备故意、过失的前提。
三、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的区别
在正常情况下,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是一致的。但是,在出现疾病的情况下,辨认自己行为的性质、后果的能力与自我控制的能力也可能分离。只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都具备,才属于有刑事责任能力。 刑法对几种特别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能力问题,作了特殊规定:
1、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18条第2款规定: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在同条第3款又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醉酒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刑法第18条第4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3、又聋又哑的人和盲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刑法第19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