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人可领取采暖补助
优抚对象:
(1)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烈士遗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2)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
(3)复员军人
(4)参战参试人员
(5)部分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
(6)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含带精神病回乡退伍军人)
低保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
(1)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含生活困难补助人员)
(2)分散供养的城乡特困人员
二、供暖补贴标准
优抚对象
①在乡优抚对象
每户每采暖季按居住房屋建筑面积80平方米应交纳的采暖费予以补助。
其中,居住房屋建筑面积小于80平方米的,按实际交纳的采暖费予以补助;
居住房屋建筑面积达到或超过80平方米的,按80平方米应交纳的采暖费予以补助,超出部分由个人负担。
②非在乡优抚对象(含离退休人员)
本人在单位没有享受供热采暖补助或已享受供热采暖补助的,可按照以下标准持相关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区民政部门申请补助或补差:
居住房屋建筑面积小于80平方米的,按实际交纳的采暖费予以补助或补差;
居住房屋建筑面积达到或超过80平方米的,按80平方米应交纳的采暖费予以补助或补差,超出部分由个人负担。
在单位享受供热采暖补助达到和超过上述金额的,不再享受集中供热采暖补助。
低保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
①每户每采暖季按居住房屋建筑面积60平方米应交纳的采暖费予以补助。
居住房屋建筑面积小于60平方米的,按实际交纳的采暖费予以补助;
居住房屋建筑面积达到或超过60平方米的,按60平方米应交纳的采暖费予以补助,超出部分由个人负担。
②家庭同住人员中的在职或离退休等人员已经享受本单位集中供热采暖补助待遇,但低于低保或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应享受集中供热补助标准的,可差额享受低保或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集中供热采暖补助;高于低保或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应享受集中供热补助标准的,该家庭不再享受上述补助。
三、采暖补助程序
1、开具证明
优抚对象申请集中供热采暖补助或补差,应先到优抚关系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具优抚对象身份证明。其中非在乡优抚对象(含离退休人员)到所在单位开具本人在单位享受供热采暖补助情况证明。
2、办理申请
每年11月,符合条件的优抚、低保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到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保障事务所提出出具《北京市优抚对象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补差)凭证》或《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享受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补差)凭证》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