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当事人有什么权利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在仲裁中主要享有以下权利:
(1) 请求仲裁机构公平裁断的权利
申请人有申请仲裁权,被申请人有答辩权。
(2) 委托代理人的权利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
(3) 选择仲裁员的权利
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有权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有权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4) 申请仲裁员回避权
对仲裁员有仲裁法第34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5) 收集、提供证据的权利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收集证据,向仲裁委员会提供证据。
(6) 进行质证的权利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证据应当在开庭时出示,当事人可以质证。
(7) 进行辩论的权利
在仲裁庭开庭时,当事人有权发表自己的意见和主张,反驳对方的请求。
(8)约定不开庭仲裁和公开仲裁的权利
(9)申请人可以放弃或者变更仲裁请求,被申请人可以承认或者反驳仲裁请求,可以提出反请求。
(10)自愿调解权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
(11) 自行和解权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12) 申请执行的权利
仲裁裁决作出后,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另一方当事人有权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仲裁当事人有什么义务
(一)当事人有依法申请仲裁的义务
具体要求为:当事人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仲裁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提交仲裁申诉书;当事人应当在申请时,预先交纳仲裁费。
(二)当事人有按时应诉,答辩、提供证据、按时出庭的义务
被诉人应当自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和有关证据。仲裁委员会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当事人应当遵守仲裁庭纪律,服从仲裁机关指挥,不得无理取闹,不得干扰、阻挠、防碍仲裁活动,不得对仲裁工作人员、仲裁参加人、证人、协助执行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等。
(三)当事人有义务回答仲裁员的提问,尊重对方当事人及其他仲裁活动参加人的权利,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调解协议。
仲裁的当事人有哪些
(1)申诉人,指根据仲裁协议提出仲裁申请书的一方当事人。
(2)被诉人,指仲裁申请书中被要求履行特定义务的一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