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职责
(一)调解民间纠纷,防止民间纠纷激化;
(二)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民间纠纷发生;
(三)向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和基层人民政府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第三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二)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第四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的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调解工作。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
第七条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范围
根据人民调解法等法律法规及工作实际,人民调解委员会可受理下列案件:
1、各类民事纠纷
婚姻、家庭析产、继承、赡养、抚养、抚育、劳动、债务、赔偿、宅基地、山林、水利、承包、租赁、相邻关系等。
2、民事违法引起的纠纷,未违反治安管理条例,更未构成犯罪。
3、违反社会公德、公序良俗引起的纠纷。
4、轻微刑事案件引起的纠纷
如侮辱、诽谤、虐待、干涉婚姻自由等,就其性质属于刑事自诉案件,但由于情节轻微,法律规定此类案件当事人不自诉或者自诉后又撤诉的,调委会可以调解。
5、新出现的医患纠纷、劳动争议、物业管理、土地承包、土地征用、拆迁安置补偿等纠纷。
根据人民调解法的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得受理下列案件:
1、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进行调解的案件;
2、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解决的案件;
3、已构成犯罪或构成严重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行为的案件;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案件。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性质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它的群众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四方面:
1、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群众自治的组织。
2、人民调解的工作范围是民间纠纷,主要是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涉及人身、财产权益的民事纠纷。
3、人民调解员与纠纷当事人地位平等。
4、人民调解不具有行政或司法等国家强制力的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