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程序是怎样的
1、申请调解
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可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向调解组织提出调解申请。
2、受理调解申请
调解组织接到调解申请后,应当及时对调解申请进行审查,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3、开展调解
调解组织根据案情指定调解员或者调解小组进行调解,调解应当自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结束。但是,双方当事人同意延期的可以延长。
4、调解协议的仲裁审查确认
达成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15日内共同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审查确认申请。
5、告知申请仲裁的权利
当事人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未经仲裁审查确认且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劳动争议调解范围
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以下简称“工作规则”)的规定,劳动争议调解的范围有以下几个方面:
1、因开除、除名、辞退劳动者及劳动者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为加强劳动纪律,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国务院颁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赋予企业对职工予以开除、除名、辞退的权利,同时也规定了相应的条件、原则和程序。如果职工不服企业的处理,就可能引起争议的发生。因执行国家有关辞职和自动离职方面的政策,企业与职工之间也可能发生劳动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这里的“工资”是指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应统计在职工工资总额中的各种劳动报酬,包括标准工资、有规定标准的各种奖金、津贴和补贴。“保险”是指社会保险,包括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病假待遇、死亡丧葬抚恤等社会保险待遇。“福利”是指用人单位用于补助职工及其家属举办集体福利事业的费用。“培训”是指职工在职期间(含转岗)的职业技术培训,包括在各类职业技术训练班、进修班的培训及相关的培训合同、培训费用等。“劳动保护”是指为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获得适宜的劳动条件而采取的各项保护措施,包括工伤时间和休息时间、休假制度的规定,各项保障劳动安全与卫生的措施,女职工的劳动保护规定,未成年人的劳动保护规定等。
3、因履行发生的争议。包括因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随着劳动关系的日益复杂化,只要是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争议,均属于调解的范围。由于劳动争议调解本身的性质和特点所决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的劳动争议只能是本单位的争议。
劳动争议调解的原则包括
1、自愿、平等、协商;
2、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则;
3、当事人适用法律、法规一律平等;
4、尊重当事人申请仲裁和诉讼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