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调解要遵守哪些原则
1、自愿性
自愿性原则是诉前调解最根本的原则之一,是诉前调解实施的合法性基础。诉前调解要真正实现公正与效率,就要保证程序的正义性。当事人选择诉前调解程序,在看中其快捷、不伤和气等优点的同时,对自己权利能否真正得到保护相当关注。当事人对诉前调解程序的选择,诉讼权利的行使,实体权利的处分,都应当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
一是体现在当事人选择诉前调解程序自愿,人民法院不能强迫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接受调解。二是在调解过程中权利处分自愿,调解协议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决不能通过诱导、施压等手段使当事人勉强同意达成协议。此外自愿性原则还应包括中止调解程序自愿等。
2、开放性
首先是调解参与人员的开放性。诉前调解是双方当事人在诉前由法院审判人员引导下进行,可以邀请人民陪审员、律师及社区居委会负责人、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双方单位负责人、亲戚朋友等参与调解。其次调解内容的开放性。调解的基本内容以争议标的为主。但实际调解过程中,往往不可能拘泥于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中所涉及事实,只要双方当事人自愿,可以将双方当事人与所争议案件相关联的纠纷、争议背后的深层次矛盾从整体上、根本上予以解决。
3、合法性
诉前调解的合法性原则是比较宽泛的基本原则。既调解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就行。一是调解程序合法,在调解过程中要做到程序公正,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进行违法调解。二是调解协议内容合法。双方当事人调解协议达成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4、保密性
诉前调解并不要求事实清楚,是非分明。因此,双方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对一些敏感性、保密性的内容可以避而不谈,在调解过程及协议书中也可不予明确。比起审判公开的特点,调解的保密性满足了一些当事人不愿意将那些纯属私人事务、私人信息公之于众的需求,避免了因审判公开将私事外扬而可能陷入的窘境和带来的伤害。
5、快捷
诉前调解较诉讼调解更应当快捷、简易,一旦调解破裂,不应拖延而迅速转入诉讼程序,这种程序的转换应确定时限并由法院自动完成,当事人无需另行申请。
6、节约
对于起诉至法院而选择诉前调解的,法院可比照诉讼预收费用,但诉前调解一旦达成,应当减免收费,以此鼓励当事人在诉前达成调解。
诉前调解的流程包括哪些
1、诉前调解流程:
(1)起诉;
(2)当事人选择诉前调解;
(3)法院安排诉前调解;
(4)调解员主持调解,调解成功;
(5)当事人不起诉,法院不立案并退还起诉材料;
(6)当事人和解撤诉,不需要出具文书,法院立案按当事人撤诉方式处理;
(7)调解组织出具调解协议书,法院立案按当事人撤诉方式处理;
(8)法院立案并出具民事调解书;
(9)调解不成功,立案进入诉讼程序。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诉前调解的意义和作用
(一)有利于调解法官保持中立性、公正性。法院设置庭前调解程序,可以有效避免法官扮演调解者与判决者双重角色之弊端,消除非法调解、强制调解或调解不成延迟裁判的现象,排除当事人对法官调解中立性、公正性的合理怀疑。
(二)有利于当事人节省诉讼成本和节省司法资源。庭前调解,可以充分发挥调解作用,提高案件庭前调解结案率,使当事人节省取证、委托律师等费用,节省诉讼成本,帮助纠纷当事人尽快从诉讼中解脱出来,投入到正常的生产、生活中。同时,启动较少的程序高效审结案件,有利于法院节省司法资源。
(三)有利于实现“案结事了”目的。由于庭前调解从审判环节中分离出来,可以确确实实地给当事人选择调解或审判解决纠纷的机会,增强当事人对庭前调解成功的信心,促使当事人着眼于未来,以相对平和的方式解决纠纷,有利于减轻矛盾激化,实现“案结事了”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调解协议有效:
(一)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