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转自诉案件是什么意思
一、性质:先公诉后自诉案件【不允许被害人选择】。
1、公诉程序在审判之前结束;
2、公检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有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书面决定】。
二、公诉转自诉案件的条件:
1、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排除侵犯民主权利的案件】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
三、公诉转自诉案件的特殊情形【刑事诉讼法第145条】:检方决定不起诉的转自诉案件。
1、范围不受限制:
A、不限于侵犯人身、财产行为;
B、不限于自然人受害人;
C、不要求有证据证明。
2、内容: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
(1)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A、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
B、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2)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3)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公诉转自诉案件范围
(一)故意伤害案;
(二)非法侵入住宅案;
(三)侵犯通信自由案;
(四)重婚案;
(五)遗弃案;
(六)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七)侵犯知识产权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八)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和第五章侵犯财产罪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下刑罚的案件。
只要符合以上8类情形,若检察院不提起公诉,被害人就可以提起自诉,如果超出了上述案件范畴,被害人是不可以提起自诉的,即使提起,法院也会驳回被害人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