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救助是什么意思
司法救助,又称诉讼救助,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中,通过对当事人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用的救济措施,减轻或者免除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当事人的负担,保证其能够正常参加诉讼,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
司法救助的原则
国家司法救助应当遵循如下基本原则:
1、公正救助。即遵行救助标准和条件,兼顾申请人实际情况和同类案件救助数额,做到公平、公正、合理救助。
2、及时救助。即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人,办案机关应根据申请人申请或依据职权及时提供救助。
司法救助对象及条件
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2、孤寡老人、孤儿和农村“五保户”。
3、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患有严重疾病的人。
4、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
5、追索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的。
6、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7、因见义勇为或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近亲属请求赔偿或经济补偿的。
8、进城务工人员追索劳动报酬或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请求赔偿的。
9、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特困户救济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无其他收入的。
10、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11、起诉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农民履行义务的。
12、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13、当事人为社会福利机构、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社会救助站、特殊教育机构等社会公共福利单位的。
14、其他情形确实需要司法救助的。
申请国家司法救助人员,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救助:对案件发生有重大过错的。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查明犯罪事实的。故意作虚伪陈述或者伪造证据,妨害刑事诉讼的。在诉讼中主动放弃民事赔偿请求或拒绝加害责任人及其近亲属赔偿的。生活困难非案件原因所导致的。通过社会救助措施,已经得到合理补偿、救助的。对社会组织、法人,不予救助。
司法救助怎么申请
司法救助的申请需要由当事人向办案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刑事被害人死亡的,由符合条件的近亲属提出。采用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采用口头方式。申请人一般应提交以下材料:
1、救助申请书。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
3、实际损害后果证明。
4、生活困难证明。
5、其他与申请救助有关的证明材料。
生活困难证明,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所在单位出具。生活困难证明应当如实载明申请人的家庭人口、劳动能力、就业状况、家庭人均收入等具体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