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权限。其具体分工是:
1、基层人民法院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己事诉讼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由于民事纠纷的发生地、当事人E所地或者争议的财产所在地,都与基层人民法院辖区相联系,由基层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既方便当事人诉讼,又方便人民法院审理,因此,第一审民事案件原则上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原则上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实践中基层人民法院对某些案件不便行使管辖权,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管辖法院更为适宜。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1)重大涉外案件。即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分属多国国籍的涉外民事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即案情复杂、涉及范围广、诉讼标的的金额较大,案发后案件处理结果的影响超出了基层人民法院的辖区范围,基层人民法院已不便行使管辖权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有的案件涉及较强的专业知识,基层人民法院对这些案件行使管辖权的能力相对不足;有的,有必要由更高级别的法院管辖。在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主要包括专利、商标纠纷等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的任务主要不是审判第一审民事案件,而是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工作实行指导和监督,总结和交流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还要审判不服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依法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以及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案件等。因此,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不宜太多,只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的任务也主要不是审判第一审民事案件,其只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和其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级别管辖的划分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第21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1、案件的性质。
重大涉外案件在性质上不同于一般涉外案件,专利案件、海事、海商案件专业性强,在性质上也不同于一般案件。这些性质特殊的案件,应当由较高级别的人民法院管辖。
2、案件的繁简程度。
因而在确定级别管辖时,有必要考虑案件的繁简程度,将简单的案件分配给低级别的人民法院,将复杂的案件分配给级别高的人民法院。
3、案件的影响范围。
案件的影响范围愈大,受理该案件的人民法院的级别愈高。
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区别
地域管辖与级别管辖不同。级别管辖从纵向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解决某一民事案件应由哪一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而地域管辖从横向划分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解决某一民事案件应由哪一个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
但是,二者是有联系的。地域管辖是在级别管辖的基础上划分的,只有在级别管辖明确的前提下,才能确定地域管辖;而要最终确定某一案件的管辖法院,则必须在确定了级别管辖之后,再通过地域管辖来进一步具体落实受诉法院。
地域管辖主要根据当事人住所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或者法律事实所在地来确定。即当事人住所地、诉讼标的或者法律事实的发生地、结果地在哪个法院辖区,案件就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