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能放弃诉讼请求吗 放弃诉讼请求和撤诉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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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原告可以放弃诉讼请求。放弃诉讼请求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放弃向对方提出全部或部分民事实体权利请求。放弃诉讼请求源于当事人的处分权,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原告能放弃诉讼请求吗

原告可以放弃诉讼请求,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包括处分权。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放弃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法院认定为撤诉,符合条件的裁定准予撤诉,不符合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放弃部分诉讼请求的,法院对放弃的部分不再审理。

放弃诉讼请求分为两种情况:

1、放弃部分诉讼请求。

2、放弃所有诉讼请求。法律没有规定如何处理放弃诉讼请求。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做法是,当事人放弃部分诉讼请求的,法院不再审理放弃部分;当事人放弃全部诉讼请求的,法院视为撤回诉讼。

放弃诉讼请求与撤诉的界限

放弃诉讼请求与撤诉是不同性质的诉讼行为,它们的主要区别是:

1、放弃诉讼请求既是原告向法院所作的行为,也是原告向被告所作的行为,而撤诉只是原告向法院所作的行为。

2、放弃诉讼请求处分的是实体意义上的诉权,所指向的是实体权利主张,诉讼请求放弃后,所放弃部分的争议自然消除,而撤诉处分的是程序意义上的诉权,所指向的是诉讼程序,其目的只是停止诉讼,因而撤诉之后纠纷实际上还存在,并不必然消除。

3、放弃诉讼请求因其具有消除纠纷的目的和后果,所以进行该项行为不受审级的限制,原告既可以在第一审程序中为之,也可以在第二审程序中为之,还可以在再审中和执行和解中为之,而撤诉因其并不具有消除纠纷的目的和后果,且撤诉的后果事实上与诉讼要解决纠纷的目的相悖,所以撤诉受一定的限制,撤回起诉只能在第一审宣判之前进行,撤回上诉只能在第二审宣判之前进行,在再审中则不能为撤诉的行为。

综上可以看出:撤诉的处分对象和目的都是单一的程序问题,由此决定了撤诉也只具有单纯的诉讼行为性质,即只是诉讼行为;放弃诉讼请求由于是在诉讼中所进行的实体上的处分行为,因而必然同时具有诉讼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的双重性质。

变更诉讼请求的期限是多久

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所以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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