验房后质量问题责任人
1、 施工单位对建筑质量承担保修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明确规定了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如果在最低保修期内出现问题由施工单位负责。
2、商品房购房人也可以向房屋出卖人追究责任
对商品房购房人来说,直接找施工单位进行维修并赔偿非常费时费力,所以在《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了可以向房屋出卖人追究相应责任,包括要求修复或者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房屋出卖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施工单位追偿。
二手房出现质量问题责任的承担
1、卖房人在出售房屋时,应当将房子的瑕疵如实告知买房人,这样买房人有权利决定买还是不买。如果故意隐瞒房屋质量问题,是需要承担责任的,如果质量问题非常严重,买方可以解除合同。
2、如果是房屋存在隐蔽瑕疵系房屋本身所固有的,而不是因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且出卖人本身并不知情,则出卖人亦不承担责任。买家可以以房屋所有人的身份,依据因合同转让而取得的权利,向开发商主张保修或赔偿责任。
3、另外,如果房屋处于保修期内,可直接向开发商主张保修或赔偿责任。如果发生质量问题的部分属于共用部分,大多数情况下可由物业承担维修责任,费用从公共维修基金中列支。
哪些房屋质量问题买房人可以要求赔偿
房屋买受人购买的房屋出现质量问题,且该质量问题通过修复等亦无法保证房屋买受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及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形,例如房屋的地基基础工程及主体结构工程等出现严重质量问题,造成地基下沉、房屋倾斜、承重结构变形等,一般难以通过修复办法解决,因此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但房屋出现质量问题,是否属于恶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形,在实践中情况是非常复杂的,一般做法是由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根据检测结论进行确认。
房屋质量、开发商开发的房屋在建筑材料、设备的使用上或施工操作规程上达不到法定质量标准,是目前最常见也最容易引发纠纷的问题。具体来说包括: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屋面漏雨、墙面脱落,门窗开关不灵或缝隙超过规范规定,有防水要求的地下室漏水,室内上下水滴漏、供热系统管道漏水、漏气、暖气不热,电器、电线、照明灯具坠落,室内氨、苯、甲醛、放射性氡等有毒有害气体含量超标等等。对于这类房屋质量问题,应由开发商向购房人承担法律责任,包括修理、退房、换房、赔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