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范围
一)在国家允许外商投资的轴承及其零部件、相关机械设备及其零部件、汽车零部件、汽车电子设备系统及其零部件、精密机械零部件及相关设备、工具夹具领域进行投资;(二)受所投资企业的书面委托(经董事会一致通过),为投资公司开发下列业务;1.协助或代理其所投资的企业从国内外采购该企业自用的机器设备、办公设备和生产所需的原材料、元器件、零部件和在国内外销售其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并提供售后服务;2.在外汇管理部门的同意和监督下,在其所投资企业之间平衡外汇;3.为其所投资企业提供产品生产、销售和市场开发过程中的技术支持、员工培训、企业内部人事管理服务;4.协助公司所投资企业寻求贷款及提供担保;5.在国内外市场以经销的方式销售其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6.为所投资企业提供运输、仓储等综合服务;(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以代理、经销或设立出口采购机构(包括内部机构)的方式出口境内商品,并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出口退税;(四)购买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进行系统集成后在国内外销售,如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不能完全满足系统集成需要,可在国内外采购系统集成配套产品,但所购买的系统集成配套产品的价值不应超过系统集成所需全部产品价值的百分之五十;(五)为所投资企业的产品的国内经销商、代理商以及与投资性公司、母公司或关联公司签有技术转让协议的国内公司、企业提供相关的技术培训;(六)在所投资企业投产前或所投资企业新产品投产前,为进行产品市场开发,从母公司进口与所投资企业生产产品相关的母公司产品在国内试销;(七)为所投资企业提供机器和办公设备的经营性租赁服务,或依法设立经营性租赁公司;(八)为母公司生产的产品提供售后服务;(九)参与有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的中国企业的境外工程承包。(十)在中国境内设立科研开发中心或部门,从事新产品及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转让其研究开发成果,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十一)为其投资者提供咨询服务,为其关联公司提供与其投资有关的市场信息、投资政策等咨询服务。(十二)承接其母公司和关联公司的服务外包业务。(十三)在国内销售(不含零售)投资性公司进口的母公司产品。(十四)为其进口的产品提供售后服务。(十五)从事金属材料(不含贵金属、稀有金属)、钢材及钢材制品、铝材及铝材制品的批发、佣金代理(拍卖除外)及进出口业务,并提供相关配套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销售;仪器仪表销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人工智能硬件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轴承、齿轮和传动部件销售;机械设备销售;橡胶制品销售;纸制品销售;木制容器销售;塑料制品销售;模具销售;润滑油销售;服务消费机器人销售;海洋能系统与设备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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